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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北校区11号楼440等宿舍同学全院通报批评的决定法学工字【2017】19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11-13

关于给予北校区11号楼440等宿舍同学全院通报批评的决定法学工字【2017】19号
    在本学期的第十周社区中心例行的宿舍考评中,法学院北校区11号楼440宿舍法152-2班(薛雪、邹晨曦)因脏乱差,没打扫;11号楼501宿舍法153-2班(林新宇)因卫生脏乱、没打扫;北校区13号楼623宿舍法141-1班(徐周)因宿舍乱、未打扫;,导致各自所在宿舍安全卫生评定为C,违反了《烟台大学法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修订版)》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全院造成不良影响。
    鉴于此,为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烟台大学法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修订版)》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经法学院学工办研究并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给予以上学生全院通报批评处分,并取消以上学生本学年内所有评优、奖学金评选资格;并向法学院本科生党支部建议撤销入党积极分子身份。望全体同学能够引以为戒,加强对宿舍卫生安全的重视,遵守校院两级的宿舍管理条例,做好宿舍安全文明建设。
 
 
  法学院党总支
                                法学院学工办
                               201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