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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学立教授作担保物权法的编纂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9-04-29

董学立教授作担保物权法的编纂     为了更好的增进学生们对于担保物权法编纂方面的认识,法学院邀请了董学立教授于4月19日晚在逸夫报告厅为学生们做了以担保物权法的编纂为主题的讲座。参与本次讲座的还有法学院刘经靖教授和张平华教授。



    董学立教授从我国担保物权法的结构体系形成、我国未来动产担保物权法的编纂建议等方面为学生们进行了阐述。董学立教授指出,当下的立法秉持“三个非不可”政策即“非增加不可的才可以增加,非修改不可的才可以修改,非删除不可的才可以删除”。董学立教授认为,近现代担保物权法法制的发展,主要是动产担保物权法法制的发展。阐述过程中,董学立教授对德国民法典的结构模式、日本民法典的担保物权法的体系及其之间的关系,以及《大清例律草案》和德国民法典间的关系,中华民国民法典和日本法间的关系进行了介绍,同时指出了其中的亮点及缺点。同过对上述现象的阐述,董学立教授指出动产上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制度是现在工商社会最需要但缺失的一种制度。董学立教授对德国、日本等对于制度缺失的弥补所走的道路不同进行阐述,说明了我国对该缺失制度进行弥补的方法。讲座过程中,董学立教授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向学生们讲述了他对于担保物权法的编纂的具体意见,及相关做法。张平华教授对本次讲座做了较为细致的点评,同时学生们对于讲座过程中不懂的问题向董学立教授进行了提问。





    本次讲座增进了学生们担保物权法的编纂的认识,促进了学生们对于担保物权法的编纂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