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2016.11同期刊发房绍坤教授、张平华教授文章
法学类CLSCI核心期刊《法学》2016年第11期同期刊发我院房绍坤教授、张平华教授论文。
房绍坤教授论文题为《论共有物分割判决的形成效力》,论文对共有物分割判决之性质进行分析,指出其为形成判决,具有形成力。文章认为,这种形成力是基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而产生的,主要表现为共有物分割法律关系的产生、共有关系的消灭、共有物所有权发生变动并产生于判决生效之时。文章还对共有物分割判决“形成力”与法律文书之“既判力”和“执行力”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指出共有物分割判决之形成力本质上并不排斥既判力和执行力,并认为其既判力在主观范围上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而其执行力则主要体现在判决中的给付内容方面。该文是房绍坤教授研究“形成性法律文书物权变动效力”的系列论文之一,相关系列论文包括《导致物权变动之法院判决类型》(《法学研究》2015年第1期)、《法院判决外之法律文书的物权变动效力问题研究》(《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共有物分割之诉审理的若干问题》(《当代法学》2016年第5期)、《论共有物裁判分割的方法与效力》(《山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11期)、《论因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山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10期)等。该研究主题既涉及民法物权变动,又涉及民事诉讼法之形成之诉理论,既涉及实体规则,又与程序法密切相关,具有高度复杂性,历来为民法领域之难点,房绍坤教授围绕该主题的系列研究,对于推进基于法律文书的物权变动理论之深化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3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之解释及大量采用了房绍坤教授的观点。
张平华教授论文题为《商事侵权与民事侵权的“形似神异”——以连带责任为中心》,系张平华教授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侵权连带责任法定原则及其运行机制研究》(11CFX016)的阶段性成果。论文基于对商事侵权与民事侵权的比较认为,商事侵权连带责任与民事侵权连带责任“形似神异”,民法上侵权连带责任奉行“法定原则”,该原则在商事侵权责任领域呈现出显著的差异性——表现为连带责任的泛化。商事侵权连带责任虽然类型广泛却不至于被滥用,其主要控制因素是责任内容的强行效力和补充责任的优先适用。商事侵权连带责任具有独特的类型设计,其贯穿于商事主体的成立、存续、消灭之全过程;多发于违约或侵权交融之场合,可以借用违约责任的构成机理,满足对多环节交易的需求管控,化解契约法的“涉他”难题。旨在实现“风险内部化”的连带责任,解决了“已确定的责任应由谁连带承担”的问题,具有阶段性的意义;旨在实现“风险外部化”的连带责任,回答了“为何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更具决定性。“侵权连带责任”是侵权法上的重大疑难问题,张平华教授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对该问题展开系统研究,推进了相关问题的深化,形成了系列学术成果,包括《连带责任的弹性不足及其克服》(《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认真对待民事保护令——基本原理及其本土化问题探析 》(《现代法学》2012年第3期)、《侵权连带责任的现实类型》(《法学论坛》2012年第2期)、《揭开集合侵权的面纱——从术语翻译到制度建构的追问》(《法律科学》2013年第6期)、《矫枉过正:美国侵权连带责任的制度变迁及其启示》(《法学家》2015年第5期)、《事实与法律:损害的二象性及其展开》(《现代法学》2016年第2期)、《侵权补充责任的独立地位及其体系化》(《烟台大学学报》2015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