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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明教授、陆诗忠教授参加2016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10-21

黄伟明教授、陆诗忠教授参加2016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
    2016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10月15日在武汉开幕,会议为期两天。本届刑法学术年会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主办,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马克昌法学基金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承办。我院刑法学教师黄伟明教授、陆诗忠教授应邀出席了会议。
    会议的学术报告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二庭庭长裴显鼎所作的《<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裴显鼎围绕该《解释》就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提高、量刑幅度的调整、死刑的相关问题、终身监禁制度的创设和适用、财物和财产性利益问题的关联、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界定、罚金刑的增加、特定关系人和密切关系人的区分、赃款赃物的处置、数罪并罚等十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大会第一单元主题为“刑法改革中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卢建平教授、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曾粤兴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姜涛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研究员分别作了题为《刑法与行政法关系的事实——基于盗窃案件的统计分析》、《社会变动背景下的刑法立法——兼论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二元化犯罪模式与刑、行交叉的立法对策》、《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认定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认定之关系》的专题报告。
    大会第二单元主题是对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适用问题进行研讨。本单元由重庆大学法学院陈忠林教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沈仲平大律师主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徐留成、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王志祥教授、华东政法大学于改之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何荣功教授分别作了题为《谈谈贿赂犯罪在< 刑法修正案(九)>背景下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受贿罪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界限新解》、《行贿犯罪立法评说——以< 刑法修正案(九)>为中心》和《“贪腐解释”与刑法反腐功能退化的反思》的主题报告。国家检察官学院张智辉教授分别对四位报告人的报告进行了评析,对报告人的基本主张表示了赞同,在细节方面则进行了补充。在自由讨论环节,与会代表就司法解释可否作出拟制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法一般不对犯罪数额进行要求的原因、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与罪刑法定的明确性要求之关系等问题,提出了自己深刻的见解,并与报告人进行了深入的意见交换。  
    大会第三单元单元讨论了“恐怖犯罪与网络犯罪的司法适用问题”。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陈泽宪研究员、山东科技大学牛忠志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胡江副教授、安徽师范大学彭凤莲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郭泽强教授、青岛大学董桂武副教授分别作了《法治反恐与安置教育》、《< 反恐怖主义法>与反恐刑法衔接不足之探讨》、《< 刑法修正案(九)恐怖主义犯罪规定的解读与思考》、《论电信诈骗犯罪的司法适用》、《网络空间犯罪定量评价机制之重塑》、《快播案:应受惩罚的是作为抑或不作为?》的报告。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刘仁文研究员对以上报告作了简短、精辟的点评。针对与会代表提出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常常不一致的情况,张明楷教授和张智辉教授都表示,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是不一样的两种工作,理论研究讨论的是抽象化的行为模式,而司法实务接触的是一个个具体的案例。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如果完全一致,则失去了理论研究的意义。它们之间的不一致和分歧正是促使双方共同进步的重要原因。
    我院刑法学教师黄伟明教授、陆诗忠教授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二庭庭长裴显鼎所作的学术报告,并就相关问题与报告人交换了看法。 在学术讨论环节,两位教授就司法解释可否作出拟制规定、行政法与刑法各自的价值追求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与罪刑法定的明确性要求之关系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