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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中欧侵权法研究院第十三期学术沙龙顺利举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4-10-31

烟台大学中欧侵权法研究院第十三期学术沙龙顺利举行
2014年10月28日晚7:00,烟台大学中欧侵权法研究院第十三期学术沙龙在研究院会议室隆重举行。本次学术沙龙的主题是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民事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最高院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出席学术沙龙的有烟台大学法学院院长、中欧侵权法研究院研究员张平华教授、烟台大学中欧侵权法研究院于敏研究员、烟台大学中欧侵权法研究院执行院长张玉东副教授、烟台大学法学院王洪平教授、烟台大学法学院何燕副教授、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研究院研究人员王光明老师、烟台大学法学院崔雪丽副教授、烟台大学法学院陈浩博士、烟台大学法学院熊德忠博士,及烟台大学中欧侵权法研究院部分研究助理和部分研究生,本次学术沙龙由烟台大学中欧侵权法研究院研究人员王圣礼主持。与会人员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逐条审议,提出 了自己的修改意见, 与会人员对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举证责任分担]提出了特别修改意见,认为该条第三款对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定属于对排污许可证的误读,因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行为也可能造成环境公益受损的后果,仅因被告取得排污许可证就变更了举证责任的分担,是一种法律的倒退。该条第三款应改为“即使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被告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排污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的,被告仍应就应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和损害及损害可能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与会人员学术热情高涨,充分展示了法学院及研究院师生的学术素养和学术热情,本次学术沙龙一直持续到夜里10:30才结束。会后,本次学术沙龙主持人王圣礼将与会人员意见统一汇总后反馈给最高人民法院环境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