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9日,由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主办,烟台大学、烟台市地方立法研究院承办的首届立法学青年论坛在烟台南山皇冠假日酒店举行。来自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武汉大学、山东大学、厦门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湖南大学、辽宁大学、深圳大学、宁波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霜(沈阳)律师事务所、澳门大学、烟台大学等高校、科研机构、实务部门的领导、专家、学者共80余人参加会议。
烟台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振武教授主持了立法学青年论坛的开幕式,代表法学院欢迎了远道而来的领导、专家、学者和青年才俊,并感谢了他们的到来。在主席台就座的嘉宾有: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姚潜迅同志,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启祥同志,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大学刘松山教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大学熊文钊教授,烟台大学副校长张献勇教授。与会的重要专家学者还包括: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一级巡视员何书堂同志,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林彦教授等。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姚潜迅、山东大学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熊文钊、烟台大学副校长张献勇出席开幕式并先后致辞。


姚潜迅主任代表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表达了对论坛的热烈欢迎,并强调了立法学研究的重要性。他指出,立法学作为法治建设的“最先一公里”,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亿万人民福祉具有直接影响。姚潜迅强调了设立论坛的三个必要性:学科发展的迫切需求、人才培养的战略需要和立法改革攻坚的现实呼唤。他期待青年学者们能以理论创新引领实践,进行深入的田野调查,并始终怀着深厚的家国情怀来夯实学术根基。姚潜迅强调,立法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要“顶天立地”,紧扣理论创新和中国实践。他预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并祝愿与会者在烟台期间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熊文钊教授在首届立法学者青年论坛上强调了立法学研究的重要性,指出立法学是科学立法的核心,要求立法工作科学、高质量。他提到立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重要学科,应当被纳入法律教育体系,并作为一门学问和科学进行研究。熊文钊还强调了立法的逻辑性、内在结构和规范要素的重要性,并指出立法程序的研究同样关键。他提出当前立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重复性问题和规范要素的完整性,并强调了法言法语的准确性。最后,他鼓励青年学者深入研究立法学,推动其体系化、逻辑性和完备性的发展。

张献勇副校长在首届立法学青年论坛上欢迎了与会的领导、专家、学者和青年朋友,并感谢了支持烟台大学发展的同仁。他介绍了烟台大学的基本情况,包括建校背景、地理位置、校区分布、学科设置、师资力量和学术成就。烟台大学成立于1984年,是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拥有三个校区和多个学院及研究院所。学校在多个学科领域具有较强实力,全日制在校生和成人教育学生总数达到6万人。法学院具有显著的教学和科研成就,参与了多项国家法律的起草工作,并拥有完整的本硕博人才培养体系。张献勇强调了本次论坛的主题和目的,即汇聚青年学者智慧,探讨立法相关问题,并希望借此机会提升烟台大学法学院的研究水平和学科建设。最后,他表达了对与会者的感谢,并祝愿论坛取得成功。

开幕式结束后,参会人员一同前往大厅合影留念。

第一单元
本次论坛的第一单元主题为“立法规划的法理反思”。本单元主持人为烟台大学法学院周宇骏教授。主题报告人为辽宁大学法学院丁轶教授。评议人为湖南大学法学院汪全军副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陈肇新副教授、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周林副院长、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孔德王老师。

辽宁大学丁轶教授报告指出,相比于准法说、立法文件说、立法建议说等聚焦于立法规划性质的已有观点,将立法规划理解为一种独特的软法形式具有更大的合理性。究其原因,一方面因为在制定主体上,立法规划的通过主体具有二元性,体现出了党中央与委员长会议共同制定立法政策的中国特色,由此形成的“准党规”和“准国法”的混合形态更宜参照党内法规的软法定性来把握立法规划的本质属性,另一方面是因为在具体效力上,立法规划的实施不同于法律实施,具有强烈的政策实施色彩,更多地依赖于政府体制内部的“组织约束力”而非国家强制力,故而属于软法范畴。立法规划的现有实践在民主性和执行力方面仍有不足,为了进一步提升其治理效能,有必要由全国人大出台专项决议明确相关事项,并适当引入作为“声誉机制”的情况通报来激励相关单位更好地落实立法规划,方有可能与其软法定位形成更好地匹配。

在评议环节,四位评议人围绕丁轶教授关于立法规划的文章,分别发表了学术观点。
湖南大学汪全军副教授认为定性是丁老师文章的核心观点,且有进一步讨论空间。软法与硬法的区别在于实施是否有国家强制性保障,立法规划作为法的一种,需明确谁来遵守、遵守什么以及不遵守的后果和责任。他提出在人大体系下,国务院、监委、“两高”等单位是否有宪法义务服从委员长会议通过的规划,值得探讨。

华东师范大学陈肇新副教授指出立法规划可能是立法活动各方主体达成的共识,是一种“果”而非单纯的“因”,若从“因”的角度探讨可能引发争议。立法规划与立法启动、起草制定过程的界限在实践中并不清晰,存在“合”与“分”的问题。同时,立法工作或立法规划起草过程体现出程序取向还是效率取向,也值得思考。地方立法工期短、项目多,需倒排工期,在此过程中可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方式提高立法效率,保证立法规划的民主属性。

华中师范大学周林副院长肯定丁老师文章澄清了立法规划的理论争议,确立立法规划软法属性具有创新性,且提出的完善对策有价值。但在具体论证上存在疑问,认为将与党组同构的委员长会议制定立法规划等同于党参与制定,可能泛化党的领导;将立法规划视为具有准党规属性,可能泛化党规概念;以效率强弱为标准在党规和国法间对立法规划进行归类,逻辑上存在问题。此外,不能仅以非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来论证立法规划是软法。

四川师范大学孔德王老师认为丁教授的立法学研究延续了其以往风格,从经验出发运用多种社会科学理论阐释立法规划。但关于“立法规划是什么”的问题,软法说虽提供了经验事实,却未在理论上进一步深化,即便拿掉软法,立法规划主体和实施的特殊性依然成立。立法规划是人大在有限资源下调配立法任务的机制,以声誉机制通报批评立法规划工作不佳的单位可能导致激励扭曲,未必能达到好效果。丁教授的文章让他认识到中国立法过程是立法法程序与实践运转程序的组合,很多实践中的运转程序尚待深入了解。

自由讨论环节,其他发言人就报告人的文章阐述了自身观点,丁轶教授针对所被提出的若干问题予以回应。
会议最后,由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姚潜迅对丁教授及评议环节进行总结。姚主任肯定丁教授的研究逻辑清晰,能结合最新修改背景探讨问题;认为几位评议人点评精彩,不同观点的碰撞有助于深入剖析问题、凝聚共识,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姚潜迅主任最后对立法工作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需加强立法的前瞻性研究,梳理地方需求,重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这与立法法修改中增加相关内容的思路一致,且目前具备条件。二是要配置好立法资源,全国人大及地方人大在立法规划调整方面有实践,需研究地方规划工作的配合及计划与规划的配合问题。为论坛第一单元画上完美的句号。

第二单元
本次论坛的第二单元主题为“地方立法象征化策略”。本单元主持人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周伟教授。主题报告人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朱志昊副教授。评议人为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何跃军、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马剑银副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叶会成副研究员、华东师范大学王逸帅副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朱志昊副教授的主题报告首先指出,地方立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象征性立法,即注重理念表达而忽视实施效果的特殊立法现象。基于此,其提出了运用立法社会学的理论工具,将立法还原为一种行为,从而将象征性立法的研究视角转变为基于立法者的行为逻辑或动因的动态研究。而后,其指出了地方立法与政策出现同质化,地方立法的功能发生了转变,从“补充细化上位法的规定”、“回应地方的实际需求”、“调整地方事务”扩展到了“展示地方治理的成效”。并从法律社会学角度,阐述了在我国地方立法中的象征化行为策略表现为“响应式策略”、“政策化策略”、“修辞化策略”以及“小切口策略”几个方面。最后,在“运动式治理”的背景下,详细地论证了地方象征性立法的成因。

在评议环节,4位评议人逐一发表了对朱志昊副教授主题报告的评议意见。
宁波大学何跃军教授首先对朱志昊副教授的报告内容做出肯定,继而提出了与作者商榷的几个问题,如“以合理立法作为理想型地方立法模式评价象征性立法是不够明确的”、“文章中需进一步厘清地方立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应然功能定位”、“有必要对地方立法与地方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制度衔接进行更为深入的法理阐释”。

北京师范大学马剑银副教授对其文章中的细节,表达了自己的见解。马剑银指出在中国讨论法制建设,从来不是以司法为中心的,而是立法中心主义。并指出文章中对法律的工具性与象征性进行的二元界分,虽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也可能有一定的误导性。最后,马剑银认为,文章中以立法社会学的视角进行问题分析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表达上应当保持克制,尽量用中性化的词表述。

复旦大学副研究员叶会成认为,“运动式治理”框架的适用性值得细究,对“法规与政策同质化”这一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可以区分出“良性同质化”与“恶性同质化”,使得文章批评对象更为聚焦,也避免给读者造成“政策指导立法”本身就存在问题的误解。

华东师范大学王逸帅副教授从象征性立法的概念发展出发、结合国内外对相关概念界定标准的梳理,指出应当明晰象征性立法判断标准。

在自由讨论环节,其他发言人针对该篇文章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朱志昊副教授对其提出的一些问题,作出回应。
最后,由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启祥进行单元总结。李启祥从地方立法实务层面对文章中提出的观点做出一一回应,力求从实务角度解决实际问题。其用八个字对文章做出肯定性评价——“文辞惊鸿,真言善语”,用“新、全、准”对文章内容进行总结。借此机会对新时代立法工作格局进行了全面阐述——“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和各方参与”,并表示这16个字是地方立法工作一个基本工作程序,必须要坚持。第一,是党委领导,在人大立法工作中,人大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立法工作首先是政治工作,立法活动首先是政府活动。对文章中提到的“地方立法驱动力之一是响应自上而下的制度指令,基于向上的政治姿态与地方立法权实现政治目标,以立法追求自身的治理绩效”。其回应道:“在地方立法实践当中,通过一项法律,不是高票通过,而是必须要全票通过,这就是在立法过程中,集中体现党的意志的表现。在通过立法表达政策理念、治理成效的同时,地方立法也注重实效”。第二,是人大主导,李启祥指出:“人大机关不仅仅是地方立法工作的主持人,而且是地方立法工作的主角,人大主导主要体现在立项主导、立法程序主导、立法内容和立法决策的主导三个方面”。针对文章对立法语言“口语化”、“公文化”、“文学化”的批判,李启祥主任表达了不同的观点。“使用群言群语、让立法语言更接地气,才能更好地执行法律”。

第三单元
本次论坛的第三单元主题为“立法条件成熟的程序判断”。本单元主持人为黑龙江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店标研究员。主题报告人为深圳大学法学院王起超助理教授。评议人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光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程庆栋副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傅爱竹、清华大学法学院丁思绮博士后。

王起超助理教授从他的报告题目出发,将报告分为立法条件成熟现象、程序机制的建构、程序机制是否是最优解三部分进行讲解。在第一部分,王起超助理教授讲述他对“立法条件成熟”现象的思考在现实上来自于疫情期间立法现象的反思,在规范上来自于我国《立法法》第十四条中对授权立法事项“立法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的规定,在学理上来自于法律案成熟度的研究、立法事实的研究、立法决策的研究等等。在第二部分,王起超助理教授从为什么必须依靠程序、依靠什么样的程序、中国立法条件成熟判断的程序建构对程序机构的建构进行讲解,从立法前评估、立法提案、立法规划、立法审议四个方面逐一进行分析。在第三部分,他从程序判断机制的运作逻辑、非常规状态立法对程序性判断机制的挑战与回应、程序如何进行价值选择即如何协调科学面向和民主面向,对程序机制是否是最优解展开分析。最后,王助理教授强调立法条件成熟作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话语与概念,讲述了中国特色的立法理论与实践,立法条件成熟的程序性判断机制在当下的政治和法律环境中对于增进公众的立法知情权,避免立法决策的任意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评议环节,四位评议人逐一发表了对王起超助理教授主题报告的评议意见。
陈光教授首先对王起超助理教授的这篇文章表示肯定。继而本着“少点赞誉、多些批评”的论坛宗旨从批评性和建设性两个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在批评性方面,陈光教授从本文的三个关键词——“立法机关”“立法条件成熟”和“程序性判断机制”,展开论述,认为其存在不足之处,还需要进一步思考论证。此外,文章二至六部分中各部分内部的论证进路和有效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建设性方面,陈光教授认为立法条件成熟如何判断显然是个真问题,很值得研究。但这一问题至少可进一步分解为三个基本问题:由谁判断、标准为何及如何判断。

程庆栋副教授对本文立论和框架结构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立法条件成熟或者不成熟问题,研究难度较大。从理论层面只能提出思考这一问题的角度,很难提出具有方法论意义的结论。第二,立法条件成熟与否,主要是立法活动开始之前应着重考虑的内容。立法程序不是判断立法条件成熟与否的一个主要场域,本文在立论上没抓到问题的主要矛盾,造成研究重心偏离。第三,发现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形,可能发生在立法过程中的绝大多数环节。论文并没有展现为什么要选择这四个环节,也没有交代这四个环节中发现立法条件不成熟有何独特意义,与其他环节有何不同。

傅爱竹老师认为该文章选题上确实十分具有吸引力,但文章仍需完善,因此其从问题意识(外观层面)、谋篇布局(中枢层面)、核心概念(内核层面)着手提出意见。在外观层面,本文的问题意识和中心命题有四种猜度,使读者陷入不明所以的混乱状态。在中枢层面,无论作者属意哪一组“问题一命题”,该文的谋篇布局与论证展开都显得条理欠清、错失焦点,无法匹配其研究目标。在内核层面论文核心概念也存在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丁思琦博士后对文章修改的方向提出个人意见。其建议将题目改为《论立法主体对立法条件成熟的判断机制》,因为在立法程序中对立法条件成熟进行判断不等同于立法条件成熟的程序性判断机制。若以立法条件在立法程序中有涉及,但程度不一为出发点,不妨专注于一个立法主体参与的一个过程讨论,例如立法调研。以上方案可有力回应上述问题,并且有利于以立法社会学的视角探讨问题,使文章更为扎实、更有说服力。

在自由讨论环节,其他发言人对王起超助理教授的文章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王起超助理教授对提出的一些问题,做出回应。
最后,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林彦教授进行单元总结。林教授在对“立法条件成熟”的研究方法上发表自己的观点,他主张这一问题的研究应当首先思考它是一个规范性的命题还是一个经验性的研究。如果是一个规范性的命题,研究的侧重点应该在于程序性标准与其他标准的差异和优劣对比。如果是一个经验性的研究,研究的侧重点应该在于立法实践,从各地立法实践中总结出“立法条件成熟时”需要介入的重要因素。王起超助理教授的研究思路将它置于规范性的命题,因此应明确程序性机制判断标准所对立的实体性和其他机制的判断标准。他在最后强调“立法条件成熟”的问题最终需要与法的有效性相衔接,需要能够直面并解决社会问题,所以立法条件“成熟度”的判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兼顾程序性与实体性甚至一些形式性标准加以判断。

闭幕式
闭幕式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姜孝贤副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大学刘松山特聘教授做论坛总结。

刘松山教授指出“立法学青年论坛”今年是第一次举办,在周宇骏教授组织下举办得非常成功,并对烟台大学、烟台大学法学院、周宇骏教授及其团队表示感谢。然后从三个单元主题报告总结和年轻学者如何做研究两个方面做出总结。
关于论坛的三个议题:对于立法规划问题,刘松山教授认为立法规划本质上是一种对立法活动的管控手段,其核心应是提出立法议案主体的规划。他指出,若在法定提案主体之上或之外另设主体进行“规划”,则可能产生问题。研究立法规划问题,可以从历史角度、体制与国情角度切入。他特别指出,我国立法规划制度经历了逐步加强并最终写入《立法法》的过程,其间存在争议。对于地方立法的策略问题,刘松山教授认为研究地方立法策略需把握几个关键角度:首先,地方立法与法律相比具有补充性质,这一点无法否定;其次,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支撑体系中,地方立法所占比重并不大,甚至相对较小;第三,地方立法的策略具有阶段性特征。他还特别讨论了地方立法的效力与强制性问题,认为地方立法不必也不应过于强调强制性,其效力权威有限,有时更具政策性、短期性和灵活性。他指出深入研究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的本质区别对于策略取舍至关重要。对于立法条件成熟议题,刘松山教授明确指出,“立法条件成熟”这一概念主要是针对授权立法提出的要求,并非所有立法活动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他强调,“条件成熟”的标准本身在实践中易受质疑且难以精确衡量,本质上并非一个确定的、可通过立法程序解决的客观标准,而更多受立法者意志和利益驱动。因此,脱离提出议案的主体来孤立研究“条件成熟”会面临困难。
针对年轻学者如何做研究,刘松山教授提出八条建议:一是立法学本质是宪法问题;二是避免盲人摸象式的研究;三是立法研究的方法要客观、公允、一分为二;四是注意制度本身的历史演变;五是熟悉、精通现有的制度和实践;六是站在决策主体的角度考虑问题;七是琢磨什么样的题材是有价值的有意义的;八是避免为了理论而理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