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新闻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院新闻 -> 正文

智汇民商|聚力法典时代,共探民商法理论与实务前沿——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举办2026年年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6-09-30

为深入研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民商法基础理论与数字时代前沿现实问题,本届民商法学研究会在烟台召开。本次年会汇聚省内外民商法、民事诉讼法领域专家学者、司法实务工作者以及青年博硕士研究生,设置上午主旨报告和与谈、下午实务和理论主题报告、博士生分论坛、研究生分论坛多个单元。本次年会围绕请求权基础、动态系统论、诉讼债权、被遗忘权、合同效力、算法治理、人工智能违约、公司法、知识产权、新兴科技法律等重大议题开展主旨报告、深度与谈、青年学术思辨,充分碰撞学术思想,凝聚理论共识,为民商法理论本土化发展贡献思想资源。

上午场|主旨报告与研讨交流会

上午主题报告环节由山东省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烟台大学法学院张玉东教授主持,五位专家学者围绕民商法基础理论命题展开分享。本场与谈人为中山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韩光明副教授、扬州大学李云波教授、吉林大学管洪彦教授、山东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刘经靖教授、青岛科技大学王金堂教授及中国海洋大学瞿灵敏副教授。

一、主旨报告

(一)烟台大学特聘教授郭明瑞教授:漫谈请求权基础

郭明瑞教授以请求权基础这一民法学核心概念切入,对学界通行认知提出反思。他指出,当下不少观点将法律规范、法条等同于请求权基础,该理解有待商榷。当事人提起诉讼,最先依据的是客观案件事实。法律规范是评判客观事实能否转化为法律事实的标准,产生请求权的真正基础是法律事实,法律规范只是认定法律事实的依据。客观事实满足法定要件形成法律事实之后,才发生请求权对应的法律效果,期待学界对该理论问题展开进一步探讨。

(二)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山东大学法学院

张平华教授:动态系统论的基本定位与双重适用

张平华教授系统梳理动态系统论三阶段发展脉络:1941年威尔伯格首创理论;上世纪60年代彼得林斯基、卡纳里斯完善要素拟定与整合适用;21世纪欧洲统一司法运动将其作为立法指引,写入DCFR、欧洲侵权法原则。我国《民法典》第998条、1120条及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正式吸纳动态系统论。张教授指出,复杂案件中动态系统论兼具立法技术与司法思维工具双重属性,在普通案件中主要体现为立法技术。该理论并不局限于不确定概念、一般条款,人格权边界清晰的权利,在义务冲突等特殊场景同样存在适用空间。微观层面需拆解法条要件,把握要素整体性、位阶性;宏观层面梳理民法内部利益位阶,服务法律解释与漏洞填补,破解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人格财产交叉保护等现实难题。

(三)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王德新教授:

诉讼债权的生成机理与应用场景

王德新教授立足实体与程序交叉视角,提出“诉讼债权”全新分析范式。他提出诉讼法律关系兼具公法私法双重属性,诉讼债权属于公私混合新型债,将法院与当事人部分关系从命令-服从转化为债的约束。报告将诉讼债权划分为契约之债、侵权之债、诉讼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执行债权,重点剖析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诉讼侵权债权要件;同时借助该理论厘清诉讼和解、执行和解,以及执行、破产程序中多元债权受偿顺位冲突问题,搭建起全新理论分析框架。

(四)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汪丽青教授:

数字时代被遗忘权本土化的现实困境与实现路径

汪丽青教授聚焦数字时代被遗忘权本土化,提出我国虽已有删除权相关立法与“任甲玉诉百度案”的司法探索,但仍面临权利属性共识不足、与删除权边界模糊和言论自由、公众知情权价值冲突等困境。汪教授梳理欧盟、俄罗斯、美国域外保护模式,提出本土化路径:厘清权利定位,明确被遗忘权为个人信息权延伸;在立法成熟时予以正式确立,理顺与删除权制度衔接;司法引入比例原则,设置公共利益例外,平衡人格保护与公共利益。

(五)吉林大学法学院曹相见教授:

意思自治一贯性对合同效力的非典型影响

曹相见教授提出意思自治一贯性命题,意思自治内含责任自负,诚实信用、信赖保护原则均为其延伸。他主要选取三类司法场景展开论证:一是违反法定形式强制的合同效力:普通商事合同不能仅因违反形式强制直接否定效力;二是恶意利用他人错误订立合同:相对人明知表意人错误仍缔约,无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合同应归于无效;三是违法无效合同财产返还:结合不法原因给付理论,违法行为人应当承受行为后果,实现公私法效果协同。

二、与谈评议环节

五位主旨报告结束后,中山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中韩光明副教授、扬州大学李云波教授、吉林大学管洪彦教授、山东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刘经靖教授、青岛科技大学王金堂教授、中国海洋大学瞿灵敏副教授依次开展与谈。

(一)中山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韩光明副教授:请求权基础、动态系统论均属于域外移植概念,翻译带来中文语义混淆,移植过程应当完成本土化校准;动态系统论不能无限扩张,需要处理好和传统构成要件理论的融合。

 

(二)扬州大学法学院李云波教授:当前民法研究重权利、轻义务,权利扩张带来权利冲突、维权极端化等现象,呼吁强化民事义务基础理论研究,推进容忍义务等理论发展,平衡权利义务关系。

(三)吉林大学法学院管洪彦教授:民商法研究应当坚持基础理论与新兴前沿结合、抽象理论与司法实践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深度融合。

(四)山东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刘经靖教授:当下流行的请求权基础理论存在重规范轻事实的失衡效应,郭明瑞教授的观点针对这一失衡性提出了明确的矫正方案:动态系统论诸多基础问题尚未解决,有望发展成为介于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间的第三种法学方法,但亟须完成系统化和中国化改造,尤其要避免对法律的确定性构成显著冲击。

(五)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王金堂教授:请求权基础包含规范基础+事实基础双重维度,动态系统论能够化解复杂案件困境,但存在削弱法律确定性风险,应当配套要件化规则,约束法官自由衡量。

(六)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瞿灵敏副教授:请求权基础术语分歧根源在于域外翻译,动态系统论中宜改用“因子”替代“要素”,因子强弱可变、可以替代。需警惕学界随意罗列因子、设定权重,避免沦为裁判任意化工具,司法层面应当审慎适用。

 

三、互动回应与会议小结

山东大学法学院张平华教授就动态系统论作出回应,该理论是持续演进发展的学说,需要国内学界接续深耕。主持人烟台大学法学院张玉东教授补充,动态系统论诞生于概念法学与自由法学之争,目的在于通过对法律进行更为动态的构造,利用弹性的规范来应对现实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就此,批评者认为,以动态系统论为基础构建的法律在适用上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但在主张者看来,通过法律规定法官需要考量的因素,不仅能够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较为充分的指引,也能在相当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此,法院判决一方面会变得可预见、可理解,同时也可顾及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在我国引入动态系统论的过程中,不仅要注意哪些领域适于构建动态规则,还要注意动态系统论的落地必须辅之以高质量的裁判文书说理制度。

下午场|理论实务双向对话,多维度破解民商法时代命题

一、9月19日下午主会场主题报告一

下午主会场设置两场主题报告,山东政法学院肖立梅教授主持上半场,山东大学法学院于永宁副教授主持下半场。主题报告汇聚了高校学者、法官、检察官,围绕乡村振兴、人格权司法保护、纠纷化解、生态法治、数字社会法律问题展开研讨,实现理论与实务双向对话。主会场主题报告第一场与谈人为烟台大学法学院张龙教授和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张兴欣庭长。

(一)9月19日下午主会场主题报告一:报告环节

聊城大学王涛教授|家庭农场法律地位探析

基于实地调研,我国家庭农场登记形态混杂,存在名录、注册管理双轨制,部分市场主体挂靠套取农业补贴。家庭农场属于普通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前面临法律地位模糊、专门立法缺位、土地流转不稳定、融资难等现实困境。报告建议将家庭农场定位为新型非法人组织,推动国家专门立法。统一登记认定,强化土地供给保障,创新金融支持,优化财税补贴制度。

山东农业大学泰山法治研究院侯圣贺副研究员|

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基本性质与实现路径

《民法典》第997条人格权侵害禁令作为事前预防性救济制度,实践适用率偏低,根源在于制度性质定位存在争议。报告梳理实体说、程序说两大学说,提出公权协力式人格权救济方式说:人格权禁令依托权利人绝对权,又必须借助法院公权力予以实现,重在维持现状、制止侵害,不解决全部实体纠纷,程序上宜采用非讼程序。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一级法官刘洋|

新形势下做实民事先行调解工作研究

该课题为山东高院重点优秀课题。报告梳理先行调解制度沿革:制度从诉前调解回归“先立案、后调解”的先行调解模式。制度切换过程中,仍存在变相拒绝立案、调解扣除审限与考核冲突、办案系统适配不足等现实矛盾。报告提出完善路径:优化立案审核、审判管理评价指标,依托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纾解人案矛盾。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石文静特聘副教授|

法典衔接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构造的体系释论

报告聚焦《民法典》与《生态环境法典》制度条文差异,围绕违法性要件、因果关系、修复前提、责任效果、替代修复展开对比分析,主张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本质属于民事责任。报告对“能够修复”“违法性”“因果关系推定”等核心要件作出解读,厘清消除污染、生态修复、消除危险之间关系,划定替代修复适用边界,实现两部法律之间的制度衔接。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仲崇玉教授|

法人行为能力制度的理论重构,委托说的提出与阐释

针对越权代表、职务代理等实务难题,报告对传统机关说、代理说予以评析,创新性提出委托说:法人行为能力并非类比自然人的生理行为能力,本质是法律后果归属规则。股东会、执行、监督、代表机关与法人之间成立委托归属关系,法定代表权本质属于职务委托代理权,为越权代表责任归属提供新的解释框架。

(二)9月19日下午主会场主题报告一:与谈环节

烟台大学法学院张龙教授针对五项报告提出追问:家庭农场若定为非法人组织如何处理与现有主体形式的关系;人格权侵害禁令在权利体系中的定位;小额纠纷速决机制的现实价值;生态修复责任中“法”的范围;章程作为章定委托的解释困境。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张兴欣指出:家庭农场立法服务乡村振兴大局;人格权禁令体现公私融合的现代民法范式;先行调解改革必须依靠精细化管理防范变相拒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为民事责任,行政手段仅为实现路径。

二、9月19日下午主会场主题报告二

下半场主题报告由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于永宁副教授主持,他强调理论研究应当服务司法实践,司法实践反过来也会为学术研究抛出新问题,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本场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三庭杨林法官、山东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原蓉蓉副教授担任与谈人。

(一)9月19日下午主会场主题报告二:报告环节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房振英检察官|数人生态环境损害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中责任主体范围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

结合办案实例,指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附刑事程序、不起诉人员民事追责缺位、追责“能扩不能缩”,违背过责相当原则等问题。提出完善路径:确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独立价值;优化检察管辖;健全不起诉案件生态损害赔偿反向衔接;构建“两步法”责任主体审查标准,兼顾应追尽追与过责相当。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周群检察官|

数智检察视域下的算法治理与侵权责任困境应对

围绕算法致害责任,结合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等典型案例,剖析责任认定模糊、举证难、多主体边界不清的困境。提出梯度归责体系,区分高、中、低风险算法配置不同归责原则;确立“技术关联+法律过错”双重因果关系;落实算法评估备案;将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纳入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搭建跨部门协同治理。同时提示检察机关自身运用算法监督时,也要防范算法黑箱、数据泄露风险。

烟台大学法学院李群涛讲师|个人信息处理违法性的双阶判断标准

他提出个人信息处理违法性双阶判断架构:第一阶形式初步判断,对照法律条文做初步推定;第二阶实质核查,评判风险是否被控制在可接受低水平。不能机械套用法条,形式合规但风险失控仍属违法;处理者采取替代措施有效管控风险,形式不完全合规也可认定不违法。

山东大学法学院杨瑞贺助理研究员|人工智能致使违约的责任归属

他将人工智能区分为辅助性人工智能、替代性人工智能,指出不能简单将AI视作《民法典》第593条的“第三人”。主张回归合同拘束力分配风险,借助“手段义务结果义务”二分框架:结果义务场景下,未实现给付结果原则上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手段义务场景区分替代性AI、辅助性AI,分别审查配置管理义务与核验监督义务。

山东大学法学院赵静博士后|民法典背景下旧物损毁的

赔偿与折旧规则

由房屋漏水旧装修换新的真实判例切入,聚焦实务争议:旧物受损,修复换新产生新旧价值增益差额,折旧扣减应当在何种条件下适用。提出思考命题:为何侵权损害赔偿允许以换新方式救济受害人,增益折旧扣减的边界如何划定,为财产损害赔偿规则完善提供思路。

(二)9月19日下午主会场主题报告二:与谈环节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杨林法官立足审判实务,认为个人信息处理违法性判断可区分一般与复杂情形,一般案件直接依据法律规范即可认定;涉及多重价值冲突的复杂案件,可运用动态系统论,对正当原则下各项要素动态权衡,完成违法性评价。针对旧物损毁赔偿问题,旧物损害赔偿可依据民法典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寻求请求权基础,实践中财产价值多依赖专业机构评估,山东大学法学院赵静博士后提出的旧物赔偿与折旧细化规则,逻辑缜密,可为司法审判提供有益参考。

山东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原蓉蓉副教授从学理视角指出: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房振英检察官提出的比例连带责任值得深入研究,该规则与部分连带责任存有差异,在现行连带责任法定原则下如何落地仍存在探讨空间。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周群检察官的报告涵盖算法治理、侵权责任两大议题,内容体量较大,可拆分为两篇论文进一步打磨。山东大学法学院杨瑞贺助理研究员对人工智能违约责任的分析框架颇具启发,《民法典》第593条的解读、替代性人工智能判断标准、AI幻觉的免责可能性等问题,仍有待继续深挖。

三、9月19日下午分会场主题报告一

博士研究生分论坛:

深耕基础理论,青年思辨法理之光

本次年会博士生分论坛由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武善学教授主持,五位博士研究生围绕民法原则例外、委托监护、股东瑕疵出资、有限公司股权变动、商标恶意注册展开报告,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宿营讲师担任评议人。

(一)博士研究生主题报告

1.山东大学法学院江辉|民法原则例外关系的动态体系:他提出真正原则例外关系两项标准,以合同相对性突破为例,借鉴代偿请求权,解决快递毁损买受人维权困境。

2.山东大学法学院陈玉华|委托监护受托人责任的规范解释论:她以《民法典》第1189条为中心,区分概括委托、特定生活监护、临时照护三类场景,受托人注意义务逐级递减;厘清受托人独立侵权责任,明确无偿受托人追偿规则。

3.吉林大学法学院徐艺瑄|股东瑕疵出资请求权的差序格局与体系解释:公司请求权第一顺位,其他股东通过代表诉讼行使派生请求权,债权人行使特别代位权;坚持出资入库规则,遵循“内部优先、外部补充”。

4.山东大学纪检监察学院王凯航|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模式的理论反思和路径重构:股权兼具财产与组织双重属性,引入动态系统论,按照一人公司内部转让、控制权变更转让、大规模控制权转让,分别以财产自由、公司认可、交易安全为优先价值,类型化确定股权变动时点。

5.山东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宫涤非|商标注册取得制度异化的动态矫正与实证分析:针对恶意抢注囤积,把动态系统论引入商标恶意注册认定,构建“三层法原理+梯度协动因子”评价体系,建立全链条规制机制。

(二)评议与总结

山东大学法学院宿营讲师充分肯定选题的问题意识,同时提示:动态系统论不可消解法律确定性;委托监护不能完全转移监护人法定责任;坚守出资入库规则维护法人财产独立;警惕动态类型化带来法官自由裁量过大风险;平衡打击恶意商标注册和保护商标创造性劳动。寄语青年博士生既要善于发现问题,也要致力于解决问题。

硕士研究生分论坛:

聚焦民商法新旧议题,思辨技术时代规则变迁

研究生分论坛由烟台大学法学院韩富营副教授主持,五位硕士研究生围绕预约合同损害赔偿、股权让与担保外部关系、民法典内在体系、脑机接口意思表示、违约获益剥夺请求权开展汇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徐济宽讲师、烟台大学法学院白玉讲师担任与谈评议人。

(一)硕士研究生主题报告

1.吉林大学法学院李佳朔|论预约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引入“交易成熟度”,将预约划分为简单预约、典型预约、完整预约,赔偿区间以本约信赖利益为下限、履行利益为上限,机会损失作为浮动酌定要素。

2.烟台大学法学院肖晓玉|股权让与担保的外部关系探析:坚持回归担保实质,内外有别。针对股权二次转让、强制执行、破产三类场景,区分善意取得、别除权、取回权等规则,厘清各方主体法律地位。

3.山东大学纪检监察学院韩雪|民法典内在体系的阶梯式配置与动态化实现:构建民法典五级阶梯式内在体系,区分显性、半隐性、完全隐性价值;提出动态化适用四步路径,追求法安定性与个案正义平衡。评议提示选题体量宏大,建议缩小切口,结合具体案例落地验证。

4.烟台大学法学院丁宁|论脑机接口技术中的意思表示:脑机接口分为脑到机、机到脑模式,冲击传统意思表示理论。区分表达工具型、意识塑造型场景,提出动态意思表示理论,构建解码偏差、意思形成审查、人格同一性断裂效力规则。

5.烟台大学张志超|违约获益剥夺请求权的规范构造:批判填平原则在无损失场景下的局限,主张确立独立的违约获益剥夺请求权,立足于分配正义遏制机会主义违约,设置严格适用构成要件,作为补充性救济。

(二)评议与总结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徐济宽讲师、烟台大学法学院白玉讲师对五位同学的报告予以肯定,同时提出修改方向:强化实证案例研究,树立规则边界意识;宏大理论选题需要下沉至具体制度;新兴技术选题避免过度超前;对比违约金制度研究获益剥夺的比例边界,关注举证现实困境。论坛结束后,参会同学前往主会场参加大会闭幕式并领取会议证书。

大会结语

本次民商法学术年会,兼顾传统民商法基础理论反思与数字社会、生态文明、人工智能、脑机接口等时代新命题,覆盖大会主旨报告、实务对话、博士生、研究生多个单元,实现理论学者、司法实务人员、青年法学学子的多层次交流。会议既对请求权基础、动态系统论、意思自治等经典理论开展批判性反思,又直面算法治理、个人信息保护、新公司法适用、知识产权恶意注册等现实痛点,充分展现民商法学界求真务实的学术风貌,为推动我国民商法理论本土化、回应司法实践需求输出了丰富的学术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