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教授应邀参加“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研讨会”
6月13日,由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承办的“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研讨会”在京西杏林山庄举行。来自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牵头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相关领导,以及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吉林大学、烟台大学、扬州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四川省社科院的20多位知名民法、商法学者出席会议。
此次研讨会是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重要研讨会之一,也是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围绕“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主题最近三个月里举办的第四次研讨会。此前,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在京分别在3月17日、4月19日、5月9日分别举行“中国民法典制订中的商事法律规范:问题与出路”中日韩研讨会、“《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专题研讨会”、“《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论证会研讨会”等三次研讨会。本次会议专题研讨“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的关系。本次研讨会的定位是小规模、高层次、跨学科、学界与立法互动等四大特色。与会专家学者围绕着“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的总体统筹与安排”、“民法总则立法与民商事主体制度和商事登记、营业转让制度”、“民法典编纂与民商事行为与代理制度”三个主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会议认为,商法是与民法紧密联系的重要法律部门,民法与商法同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国家目前的立法体例既不是典型的民商合一,也不是典型的民商分立,是有分有合的一种独特的立法结构,这种密切的联系就决定了民法典的编纂必然应该包括商事立法的完善;我国目前阶段制定一个一般性的商事法律制度,对商事制度中一些重要的内容做出一个系统性的比较完整的规定已经具备了充分的条件,也是十分必要的;民法典编纂与商事法律的立法布局归纳起来有四种立法模式安排:分立式、独立成编式、独立成章式和融合式,商法学研究会的研讨与论证结果是最赞成第一种模式,其次是第二种模式。最不理想和最不科学的是最后一种,因为这种融入式不但会破坏民法总则应该有的合理、科学的结构,还会影响商法立法自身的立法体系。
经过本次研讨会,商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向民法学界以及立法机关、民法典编纂的参与单位代表充分表达了关于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关系的一系列观点和立场,民法与商法学者互相沟通了立法思路与理论困惑,立法者、实务界与学术界也就民法典编纂的诸多重要问题展开了认真讨论,由此获得的丰硕成果将助推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顺利进展。研讨会最终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