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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08-30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精神,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鲁教研函〔2018〕2 号  )要求,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对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学院应借助会议、邮件、微信、网络等渠道组织全体研究生和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认真学习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导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对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要多渠道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危害和典型案例,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2.各学院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自查工作,及时摸排学位论文买卖、代写信息和行为,严肃作假行为的责任追究,切实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认真梳理并完善与学位论文质量相关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
3.各学院要认真撰写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各一份)于8月30日前送交校学位办。
http://www.law.ytu.edu.cn/uploadfile/2018/0830/2018083009412643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