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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10-04
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鲁人社发〔2015〕5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落实高等学校办学和用人自主权,推动高等学校加快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和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在总结我省8所高等学校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我省高等学校开展深化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认真贯彻实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
(二)目标任务。适应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公开招聘、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和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的改革要求,坚持政府依法宏观管理,单位依法自主用人,进一步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政府部门不再组织评审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再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由学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建立竞争择优、能上能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推动我省高等教育科学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坚持因事设岗。高等学校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拟定岗位设置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组织公开竞聘。学校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时,根据岗位性质、任职条件和师资情况确定学校内部竞聘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学校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参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号)或《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鲁人社发〔2013〕45号)的基本要求,自主制定岗位任职条件。岗位任职条件要体现重品德、重业绩、重能力、重社会服务的导向,并注重人岗匹配。符合岗位条件,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教师均可参加竞聘。
(三)严格竞聘程序。实行竞聘上岗的,由学校按照竞聘上岗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制定《竞聘上岗实施方案》,严格按照程序组织实施。实行公开招聘的,严格按照公开招聘有关规定实施。
(四)实行业内评价。竞聘上岗的业内评价,由学校成立评价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竞聘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拟聘推荐人选。评价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实行专家责任制,组成人员由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也可吸收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公开招聘的业内评价,按照公开招聘有关规定实施。
(五)加强聘用管理。学校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竞聘上岗实施方案》确定的程序组织竞聘后,经集体研究在推荐人选中确定岗位拟聘人员并公示;拟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学校根据岗位的工作需要、专业特点和要求,合理确定具体聘期,按有关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颁发聘书。
三、实施范围
(一)我省的本、专科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高等职业院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纳入改革的实施范围。
(二)高校教师系列外的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本意见改革内容,由学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并颁发聘书。其中,国家规定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考试,考试合格后由学校择优聘任。
(三)民办高校教师职称评聘,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民办高校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198号)规定执行。
(四)设区的市以上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参照高等学校教师进行职称评审的其他学校(单位),按照本意见规定执行。
四、管理与监督
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高等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大力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精心组织,分工负责。改革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共同负责,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切实履行政府依法宏观管理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改革实施工作的综合管理,教育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改革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各高校(单位)要履行好用人自主权,精心组织好改革实施工作。
(二)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各高校(单位)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改革要求,认真做好职称改革工作,确保标准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要制定科学规范的竞聘上岗方案,建立健全聘用工作组织,明确岗位任职条件,规范竞聘程序,严格公示制度,接受群众全程监督。
(三)放管结合,加强监督。按照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对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工作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门和学校(单位)主管部门对学校(单位)开展自主评价、按岗聘用的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提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每年随机抽取若干高校(单位)进行复核,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高校(单位)要及时予以处理。对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或复核中发现问题严重的高校(单位)将给予警告,并责成学校(单位)立即纠正;对违纪违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科学谋划,稳妥推进。各高校(单位)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推进改革与加强教职工管理结合起来,深入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职称改革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要意义,充分调动教师理解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把推进改革与全面履行职责、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促进高等教育科学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改革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本意见自2015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20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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