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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的宏观视界——张平华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4-09-29

侵权法的宏观视界——张平华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4年8月
 
平    装: 276页
 
开    本: 16
 
ISBN: 7511867227, 9787511867223
 
 
一、内容简介
本书以侵权法的宏观视界为题,属于宏观法学的范畴,既意味着研究对象主要为宏观问题,又意味着主要采取宏观的研究的方法。
二、基本观点
 1、“宏观-微观”是科学研究中广泛适用的对称范式,涉及研究对象、方法等各个层面。法学研究也应存在宏观法学和微观法学的区分。在日常经验上,研究对象或目标之“宏观”或“微观”往往与研究方法上的“宏观”或“微观”相对应,但其对应并不具有必然性、绝对性。法律问题当然可做“宏观”和“微观”的区分。其中,立足于宏大、整体角度,兼顾法律外部的思考;对一般问题、体系问题,在法理学、立法层面的研究可称为宏观法学。而着眼于微小、局部方面,局限于法律内部的观察,对具体问题、规则问题,在部门法学、司法层面的研究可称为微观法学。然而,宏大和微小、整体和局部、法律外部和内部、一般和具体、体系和规则、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立法和司法等各自在很大程度上可属于描述性概念、并无确凿无疑的内涵;是相对而称的范畴,相互之间并无泾渭分明的界限。这就导致宏观问题和微观问题往往只能做模糊区分。然而,“模糊”是否意味着研究价值之匮乏?绝不!“模糊”之中蕴涵着大学问,否则,模糊数学也不能称为科学!。本书以侵权法的宏观视界为题,属于宏观法学的范畴,既意味着研究对象主要为宏观问题,又意味着主要采用宏观研究的方法。
(1)法学研究应首先关注宏观视界
一般而言,离开了微观细部,宏观问题就不会得出清晰的影像;然而,离开宏观视野,微观制度就会丧失准星、“横看成岭侧成峰”。基于法律自身的体系性,研究者应率先推进宏观问题研究。
(2)宏观法学与法系划分并无必然关联。表面上看,宏观法学似乎在大陆法系更有生命力。从罗马法以来,人们痴迷于建构包含抽象原则或规则、“总分结合”式的法典体系,相信其对复杂的现实生活具有无尽的涵摄力。由议会行使的立法权成为国家权力架构的核心,事先预设的体系化的法典构成对司法权的限制,司法运行机制整体上呈现“宏大叙事”之特征。不过,事与愿违,纷繁复杂的现实孕育着层出不穷的新生案件,亟待进行制度创新。
(3)“宏观-微观”法学与“现代-后现代”不存在对应关系。以西方为中心的现代性以构建自我完善的体系为宗旨,受其影响,现代法学无不强调合理性、形式性、社会融洽性,具有明显的宏大叙事风格。后现代思想家则以解构“宏大叙事”为己任,完整的体系被消解为碎片。
(4)宏观法学并不限于特定的研究方法。法学研究方法可分为规范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法经济学、社会学、文化学分析方法等。经验上,人们往往误认为规范蕴含的价值判断是确定的,以“规范”为中心的法学分析属于微观法学;而在价值判断是不确定时,以“价值”为中心的法学分析属于宏观法学。“就法论法”式的思考属于微观法学,而超越法学及于历史、比较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文化学的视角属于宏观法学。其实,规范是对价值的认可或表达,规范分析自然不能离开价值分析;尽管法律规范自身以文义明晰为理想,但法律自身就是历史、文化、经济综合作用的产物,很多时候只有采用多种方法才能被准确解释或适用。
2、宏观侵权法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大概地说,宏观侵权法意味着宏大的研究视野、开放性的规则体系及综合性的法律思维方法。宏观侵权法对侵权法研究提出了下列要求:
(1)侵权法研究不可拘泥于侵权法自身而须采用宏大的研究视野。在立法论上,依据宏观视野,我们可以描绘出侵权法的制度蓝图。这一蓝图须超越某一限定法域的有效法律,紧扣市民社会的转型现实,反应价值理念变换的普遍规律,具有“救济路径的综合”及“法律体系的重整”两个明显趋向。
(2)宏观侵权法意味着开放性的规则体系及制度创新。既然很多侵权法问题须在与法律各部门的紧密关联中予以处理,那么,侵权法外的法律规则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成为侵权法规则。可以说,宏大的研究视野必然导致侵权法规则的开放性。
(3)宏观侵权法意味着侵权问题的新视角及多元的衡量方法。从宏大视野看,侵权行为与权利冲突存在紧密的关联。权利冲突既可在整体上属于疑难侵权案件,又可在局部内化为“正当理由”成为阻却违法事由。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代表着不同的法律思维方式。
采取宏观视界,可以简省思考成本,有效涵盖法律问题的多元要素,进行综合性的利益衡量。采用宏观视界,有利于集合处理相关问题,发挥规模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