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惩罚性赔偿是持续争议两百多年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免受公权力或社会权力恣意侵犯。在法律科学运动的影响下,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公法与私法分离,在其民法典制订过程中多倍赔偿被废止,惩罚与威慑的功能被归于公法。英美法系国家的公法与私法分离不彻底,惩罚性赔偿得以延续,至今仍有生命力,但亦有内在缺陷,其适用受到多种限制。我国广泛借鉴大陆法系的法典化传统,却在民事法律多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效果未能保证,且引发较多矛盾。在公法与私法分离体系下,须审慎对待惩罚性赔偿的内在缺陷。只有充分理解惩罚性赔偿的演化与选择及其内在理性,才可能保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构建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