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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院系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法学院综合评教指标体系

评价要素 观测点 评价标准 (分值) 评价等级 备注
A级标准 C级标准
师德风尚 治学严谨,为人师表[①] 教书育人,仪表、举止、言论符合教师身份,与学生平等相处,重视师生交流 仪表、举止、言论基本符合教师身份 5    
爱岗敬业,教学工作投入 热爱教育事业,积极承担组织上安排的各项教学任务,教学工作十分投入 能够完成组织上安排的各项教学任务,投入一般 5    
遵守教学纪律[②] 严格遵守各项校规校纪,无迟到、缺课和随意调停课现象,无教学事故 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5    
教学工作 课堂教学质量[③] 教学评价成绩优秀 教学评价成绩合格 45    
教学工作量[④] 学期教学工作量≥64 学期教学工作量≤32 10    
教学研究 教学研究论文、项目、获奖[⑤] 每年发表1篇教学研究论文或承担1项教学教改项目或获得1项教学研究奖励 5    
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辅助教学[⑥] 能熟练使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课件制作细致 5    
参加评学和自评情况[⑦] 学期均参加教师评学和教师自评 学期参加教师评学和教师自评工作中的一项 10    
课外辅导 辅导答疑,批改作业[⑧] 辅导、答疑热情,及时批改作业 无辅导答疑,未布置作业 5    
指导学生科技创新、竞赛活动[⑨] 积极指导学生科技创新、竞赛活动并获奖 未参与 5    

注:①评价结果在A、C之间为B级,达不到C级即为D级。②评价等级A、B、C、D所占比例可参考为0.95、0.80、0.65、0.40;教师成绩= 其中Pi为第i项的权重,Qi为第i项的等级



[①] 获得各级“优秀教师”、以及“最喜爱教师”称号应为A。
[②] 每学期调停课不超过三次可评A。调停课是指除学院外派开会、参加考试、婚丧假、产假之外的个人事假和病假。依据是存档的调停课单。凡是出现教学事故应评C—D。
[③] 课堂教学质量参考上学期督评中心反馈的教学效果成绩(计算方法:45×学生评价成绩%),由课程组确定,优秀率不超过25%。
[④] 教学工作量以每学期教学任务书为依据。
[⑤] 教研论文包括正式期刊、增刊以及《高等教育教学通讯》上发表的文章。教改项目包括各级教改项目以及学校网络辅助教学项目。教学获奖为校级及以上各种教学研究方面的获奖(包括校级精品课、优秀课)。所有作者、项目组成员、完成人均为A。
[⑥] 现代教学手段包括多媒体课件以及网络平台项目教学。
[⑦] 以学校督评中心反馈为依据。
[⑧] 参与指导模拟法庭或为法学院本科生进行各种讲座应为A。
[⑨] 指导学生科技创新、竞赛活动获得校级以上奖励的;优秀学士论文的指导教师(含文经学院)应为A。没有以上证书,但参与了竞赛指导、辅导工作的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