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系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法学院综合评教指标体系
评价要素 |
观测点 |
评价标准 |
(分值) |
评价等级 |
备注 |
A级标准 |
C级标准 |
师德风尚 |
治学严谨,为人师表[①] |
教书育人,仪表、举止、言论符合教师身份,与学生平等相处,重视师生交流 |
仪表、举止、言论基本符合教师身份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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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岗敬业,教学工作投入 |
热爱教育事业,积极承担组织上安排的各项教学任务,教学工作十分投入 |
能够完成组织上安排的各项教学任务,投入一般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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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教学纪律[②] |
严格遵守各项校规校纪,无迟到、缺课和随意调停课现象,无教学事故 |
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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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 |
课堂教学质量[③] |
教学评价成绩优秀 |
教学评价成绩合格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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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量[④] |
学期教学工作量≥64 |
学期教学工作量≤32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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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研究 |
教学研究论文、项目、获奖[⑤] |
每年发表1篇教学研究论文或承担1项教学教改项目或获得1项教学研究奖励 |
无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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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辅助教学[⑥] |
能熟练使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课件制作细致 |
无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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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评学和自评情况[⑦] |
学期均参加教师评学和教师自评 |
学期参加教师评学和教师自评工作中的一项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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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外辅导 |
辅导答疑,批改作业[⑧] |
辅导、答疑热情,及时批改作业 |
无辅导答疑,未布置作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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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学生科技创新、竞赛活动[⑨] |
积极指导学生科技创新、竞赛活动并获奖 |
未参与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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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评价结果在A、C之间为B级,达不到C级即为D级。②评价等级A、B、C、D所占比例可参考为0.95、0.80、0.65、0.40;教师成绩= 其中Pi为第i项的权重,Qi为第i项的等级
[①] 获得各级“优秀教师”、以及“最喜爱教师”称号应为A。
[②] 每学期调停课不超过三次可评A。调停课是指除学院外派开会、参加考试、婚丧假、产假之外的个人事假和病假。依据是存档的调停课单。凡是出现教学事故应评C—D。
[③] 课堂教学质量参考上学期督评中心反馈的教学效果成绩(计算方法:45×学生评价成绩%),由课程组确定,优秀率不超过25%。
[⑤] 教研论文包括正式期刊、增刊以及《高等教育教学通讯》上发表的文章。教改项目包括各级教改项目以及学校网络辅助教学项目。教学获奖为校级及以上各种教学研究方面的获奖(包括校级精品课、优秀课)。所有作者、项目组成员、完成人均为A。
[⑥] 现代教学手段包括多媒体课件以及网络平台项目教学。
[⑧] 参与指导模拟法庭或为法学院本科生进行各种讲座应为A。
[⑨] 指导学生科技创新、竞赛活动获得校级以上奖励的;优秀学士论文的指导教师(含文经学院)应为A。没有以上证书,但参与了竞赛指导、辅导工作的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