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学院新闻 > 正文
史卫进老师作“共享(智慧)经济中的公司法创新适用研究”讲座
史卫进老师作“共享(智慧)经济中的公司法创新适用研究”讲座
    6月1日晚,法学院多媒体教室举行“共享(智慧)经济中的公司法创新适用研究”讲座。烟台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兼发展规划处副处长史卫进老师担任主讲人,法学院副院长刘经靖教授主持,王圣礼副教授担任评议。
    讲座伊始,史卫进教授以大学生创业创新的事例为切入点引出共享经济中公司法创新适用研究的主题。首先他以共享单车等为例讲述了共享(智慧)经济下的基本理念与拓展,循序渐进地阐述了共享经济的内涵、参与主体、经济平台、模式中的安全信用体系的含义及作用,让学生们对共享经济有了一个大致的理解。随后,史卫进教授以阿里巴巴、腾讯等离岸公司为例讲述了共享(智慧)经济下的离岸公司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指出目前适用的公司法中关于国内公司上市的规定是不适应共享经济发展这一观点。接下来,他讲述了共享经济下的公司股东投票权安排,他首先提出了国外的多重股权模式,并以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下的公司控制权为例阐明了该模式的具体运用。接下来他讲述了公司管理的矩阵式走向扁平化,并指明在这一趋势下,生产者、设计人员等直接向管理者负责,保证了创新企业的创造力,使其在管理上保持高效率。而后,史卫进教授讲述了公司跨地域经营模式的创新,阐述了经营模式的种类及其含义,并提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守住底线,避免滴滴事件的再次发生。最后,他重点阐述了共享(智慧)经济与公司法的理念更新,并指出公司法应随社会变革而变化,应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随后,王圣礼教授针对史卫进教授所讲的内容进行了讲评,并指出了三个重点。一是离岸公司的相应创新、融资中的风险投资问题以及我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上市前必须连续三年盈利等不合理的法律规定。二是中国的离岸公司如阿里巴巴、腾讯等成功在于中国网民众多。三是创新要契合发展的合法性,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发展,如阿里巴巴等在中国本土无法上市,就到其他地方上市。最后,在现场互动环节同学们针对讲座内容积极地提出问题,现场气氛十分活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