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学院新闻 > 正文
《中国法学》同期发表我院张卫平教授、刘银良教授两篇文章


1211日,在《中国法学》发布的2023年第6期中,我院张卫平教授《“审执分离”本质与路径的再认识》与刘银良教授《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重探》两篇文章同期发表。

图片

《中国法学》是中国法学会主管、主办的法学学术期刊,创刊于1984年,是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资助的优秀期刊;连续三届获得“全国百强报刊奖”;连续四届获得国家期刊奖(或提名奖);在各类评价体系中,影响因子长期稳居全国法学期刊排名榜首;是中国法学界最具影响、最具权威的学术期刊。

 

“审执分离”本质与路径的再认识

图片

张卫平教授简介

 

烟台大学黄海学者特聘教授,全国首批国家级"百、千、万工程人才"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带教导师,世界诉讼法协会执委(2017-2019)。公开发表论文200余篇,其中法学核心期刊近百篇,《法学研究》《中国法学》24篇;出版著作60余部。

 

内容提要

就“审执分离”的原旨而言,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核心是各自权力行使对象的区分和剥离,不抓住这一实质就难以做到真正的“审执分离”。审判权的行使对象是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以及附带事项;执行权的行使对象是在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实体请求权的过程中的执行程序性事项争议。但“审执分离”的实践存在偏离其原旨的问题。受审执“外分”与“内分”之争的影响,“审执分离”被引入了执行权范畴下的“内分”路径,即执行裁决权与其他执行权能的分离,将执行裁决权与审判权等同。但执行裁决权处置的执行程序事项争议并非审判权的行使对象。执行裁决中的执行程序性事项争议涉及的是执行行为和执行程序,与执行权的行使有关,而与审判权的行使无涉。故此,“审执分离”的改革应当在其原旨意义上推进和深化,对现行民事执行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进而实现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现代转型。

 

关键词

审执分离 民事执行 民事审判权 执行裁决权 执行实施权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重探

图片

刘银良教授简介

 

刘银良,烟台大学黄海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知识产权法、 生物技术法和科技法。曾在联合国大学高等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在美、日、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等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国内权威期刊发表论文 50 余篇,在 SSCI 等英文期刊发表论文10余篇;出版独著专著4部、独著教材4本。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多部委等委托项目20余项。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是我国法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众说纷纭,似乎无解。基于其完整的制度构造,知识产权法形成了高度自洽的创新激励体系,对知识产权和自由竞争有良好平衡,基本没有给构造相对简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留下补充空间。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兜底保护法或补充保护法的认识,源于对知识产权法的构造及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缺乏系统理解。除商业秘密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适用于规范商业混淆行为,并没有全面介入知识产权法的理由,否则就可能打破知识产权与自由竞争的平衡,导致知识产权的不合理扩张,压缩自由竞争的空间,并最终损害知识产权制度和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排他性适用 创新激励 自由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