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院概况
师资队伍
本科教育
研究生教育
学术科研
法学青年
对外交流
烟台大学
通知公告
焦点新闻
学院新闻
学术文化
人物
著作
观点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观点
> 正文
宋天骐:土地经营权的法律表达
宋天骐:土地经营权的法律表达
【摘要】农地“三权分置”的两种声音都有一定理论依据,但反对论中的立论依据解释方向有误,支持论中的解释路径差异化,导致支持论本身的种种矛盾。肯定农地“三权分置”的积极意义,需要全面理解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其立论根源在于土地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基本理论。农地“三权分置”在话语表达上不应过分苛求,“三权分置”和“三权分离”具有同样的表达效果。将土地经营权作为一种权利用益物权的观点有待商榷,政策目的、物权功能、权能分离理论只能辅助立论,而不能成为立论的本据。土地经营权的权利配置应注意基本权能的特殊性。
文章来源: 《中州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