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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绍坤、张玉东:论紧急救助情形下救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以<民法总则>第184条为分析对象
房绍坤、张玉东:论紧急救助情形下救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以< 民法总则>第184条为分析对象

摘要:《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了紧急救助情形下救助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则。根据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应认为立法者所欲确定的不承担责任的实质性条件为:救助人无约定或法定的救助义务;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的目的在于避免受助人遭受损害;救助行为的实施限于紧急情形。这些不承担责任的条件是立法者为实现充分鼓励救助的目的而设,故第184条规定并不存在法律漏洞。在规范目的清晰且明确的情形下,法官不得背离立法者所设定的条件适用法律。
来源:《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