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是我国法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众说纷纭,似乎无解。基于其完整的制度构造,知识产权法形成了高度自洽的创新激励体系,对知识产权和自由竞争有良好平衡,基本没有给构造相对简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留下补充空间。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兜底保护法或补充保护法的认识,源于对知识产权法的构造及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缺乏系统理解。除商业秘密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适用于规范商业混淆行为,并没有全面介入知识产权法的理由,否则就可能打破知识产权与自由竞争的平衡,导致知识产权的不合理扩张,压缩自由竞争的空间,并最终损害知识产权制度和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排他性适用;创新激励;自由竞争
期刊来源:《中国法学》202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