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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大法学院[2014]6号——烟台大学法学院职称评审教学科研业绩量化计分办法(2014版)
烟大法学院[2014]6号——烟台大学法学院职称评审教学科研业绩量化计分办法(2014版)



分。
(八)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2000字以上的教学科研学术论文,每篇计分100分;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之外的其他报纸上发表的1000字以上的教学科研学术论文,每篇计分20分。
(九)在普通期刊上或其他公开出版以书代刊的书籍中发表的教学科研学术论文,每篇计分10分。
(十)在学术期刊发表的译文,根据译文发表期刊的级别,参照上述期刊计分标准计算得分。在CSSCI来源期刊(集刊)或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集刊)发表的教学科研学术论文译文,每篇按照上述所认定的CSSCI来源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类别计分标准的70%计分。
内容相同的同一教学科研学术论文分别在不同期刊上发表的,对该教学科研学术论文不予计分。
本条中所指的教学科研学术论文,应为在正式期刊(增刊除外)上发表的2个页面以上的论文、译文。本条中所指的SSCI来源期刊,是以发表论文年度美国《美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的认定的SSCI来源期刊为标准;CSSCI来源期刊(集刊)及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集刊),以发表论文年度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评价中心认定的CSSCI来源期刊(集刊)及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集刊)为标准;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发表论文年度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认定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为标准。
第五条   公开发表的教学科研学术论文被转载的,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得分。
(一)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每篇计分200分;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每篇计分150分;论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每篇计分100分;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每篇计分50分。
(二)论文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的,每篇计分100分;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编的,每篇计分50分;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论点摘编的,每篇计分30分。
同一篇论文被多个刊物转载的,根据各类转载得分高低排序,分别按照相应转载得分的100%、30%、20%、10%的比例累计计分。同一篇论文被多个刊物论点摘编的,根据各类刊物论点摘编得分高低排序,分别按照相应论文摘编得分的100%、30%、20%、10%的比例累计计分。
本条中关于论文被转载的得分,不影响论文本身的计分。
第六条  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得分。
(一)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库”的著作,每本计分200分。
(二)以博士论文为基础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或书中内容有两篇论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的著作,每本计分100分。
(三)普通学术专著及学术译著,每本计分30分。
本条中涉及的著作出现修订版、再版的情形时,在职称评审中只允许使用一次。
第七条   主编或参编的教材,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得分。
(一)主编或参编的“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每本计分200分。其中,主编均分第一作者得分、副主编均分第二作者得分(主编、副主编必须是作者之一),其他参编者按照参编教材所撰写的字数高低排序,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分值比例,计算得分。没有副主编的,主编仍然均分第一作者得分,主编之外的其他参与者,参编教材所撰写的字数高低排序,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分值比例,计算得分。
(二)主编或参编的其他教材,每本计分30分。其中,主编均分第一作者得分、副主编均分第二作者得分(主编、副主编必须是作者之一),其他参编者按照参编教材所撰写的字数高低排序,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分值比例,计算得分。没有副主编的,主编仍然均分第一作者得分,主编之外的其他参与者,参编教材所撰写的字数高低排序,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分值比例,计算得分。
本条中涉及的教材出现修订版、再版的情形时,在职称评审中只允许使用一次。
 
第三部分  教学科研奖励
 
第八条  对于各类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得分。
(一)国家级,一等奖计分300分,二等奖计分200分,三等奖计分150分。
(二)省部级,一等奖计分200分,二等奖计分150分,三等奖计分100分。
    (三)省教育厅,一等奖计分150分,二等奖计分100分,三等奖计分50分。
(四)市局级或校级,一等奖计分100分,二等奖计分50分,三等奖计分30分。
第九条  参加各类教学竞赛获奖的,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得分。
(一)国家级,一等奖计分300分;二等奖计分200分;三等奖计分150分。
(二)省部级,一等奖计分200分;二等奖计分150分;三等奖计分100分。
(三)省教育厅,一等奖计分150分;二等奖计分100分;三等奖计分50分。
(四)市局级或校级,一等奖计分100分;二等奖计分50分;三等奖计分30分。
第十条  参加各类微课程教学竞赛或多媒体课件制作竞赛获奖的,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得分。
(一)国家级,一等奖计分100分;二等奖计分70分;三等奖计分50分。
(二)省部级,一等奖计分70分;二等奖计分50分;三等奖计分30分。
(三)省教育厅,一等奖计分50分;二等奖计分30分;三等奖计分20分。
(四)市局级或校级,一等奖计分30分;二等奖计分20分;三等奖计分10分。
第十一条   公开发表的教学科研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主编参编的教材获得各级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的,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得分。
(一)获中国高校人文社科优秀科研成果奖的,一等奖计分300分,二等奖计分200分,三等奖计分150分。
    (二)获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的,重大成果奖计分250分,一等奖计分200分,二等奖计分150分,三等奖计分100分。
    (三)获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的,一等奖计分100分,二等奖计分70分,三等奖计分50分。
(四)获烟台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或烟台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的,一等奖计分70分,二等奖计分50分,三等奖计分30分。
(五)主编、参编的教材荣获国家级优秀教材奖的,一等奖计分300分,二等奖计分200分,三等奖计分100分。
(六)主编、参编得教材荣获省部级优秀教材奖的,一等奖计分200分,二等奖计分150分,三等奖计分100分。
同一成果分别荣获多项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的,根据各类获奖级别高低排序,分别按照相应获奖得分的100%、30%、20%、10%的比例累计计分。
本条中关于科研奖励的计分,不影响论文、著作、教材本身的计分。
 
第四部分  纵向及横向课题
      
第十二条  对于获准立项的各级纵向研究课题,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得分。
    (一)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每个项目计分600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之外的其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包含后期资助项目),每个项目计分500分。
(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或重大招标项目,每个项目计分500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或重大招标项目之外的其他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每个项目计分400分。
(三)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项目、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山东省软科学项目等烟台大学认可的其他省部级项目,每个项目计分300分。
(四)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每个项目计分150分。
(五)烟台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或烟台大学人文社科项目(博士启动基金项目除外),每个项目计分70分。
第十三条  对于获准立项的横向研究课题,到位经费5万元的等同于市校级项目,到位经费10万元的等同于省厅级项目,到位经费15万元的等同于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到位经费20万元的等同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到位经费25万元的,等同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每个项目的计分参照第九条关于纵向课题的计分标准记分。
第十四条  对于获准立项的各类纵向及横向教改课题,参照本部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计分标准计算得分。
 
第五部分  综合业绩
 
第十五条  荣获各类优秀教师,或教学名师,或教学优秀教师等烟台大学认可的其他荣誉称号的,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得分。
(一)国家级,每项计分300分。
(二)省部级,每项计分200分。
(三)省教育厅,每项计分150分。
(四)市局级或校级,每项计分100分。
第十六条  指导本科学士学位论文或硕士学位论文的优秀指导教师,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得分。
(一)国家级,每项计分100分。
(二)省部级,每项计分50分。
(三)省教育厅,每项计分30分。
(四)市局级或校级,每项计分10分。
第十七条  烟台大学法学院教学效果或其他各类综合评价,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得分。
(一)学年教学效果评价在法学院排前10%的教师,每次计分20分。
(二)获法学院毕业生评选的“我最喜爱的五位教师”称号的,每次计分30分。
(三)获法学院“盛廷”等各类奖教金的,每次计分20分。
 
第六部分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根据《烟台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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