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青年 > 奖学助学 > 正文
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星权律师”职业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星权律师”职业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烟台大学法学院应届毕业生从事律师职业,根据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奖教助学基金的宗旨和捐赠人意愿,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设立本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星权律师”职业奖学金是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奖教助学基金下设的专项奖学金,是由烟台大学法学院2001级法学专业本科校友、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晓磊于烟台大学法学院三十周年院庆之际捐赠设立,用于奖励从事律师职业的烟大法学院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 评选范围:烟台大学法学院全日制非定向应届本科和研究生毕业生。
第四条 “思源·星权律师”职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遵守大学生守则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大学四年内未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
(二)有志于毕业后从事律师工作,并在学校进行初次就业率统计时间节点之前(一般在每年6月初)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或实习协议(以山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认定的签约形式为准),且保证连续从事律师职业1年以上;
(三)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或服务地为偏远地区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五条 奖励标准:每年总额20000元,不限定人数,原则上每人不超过2000元。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思源·星权律师”职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思源·星权律师”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院学工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星权律师”职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烟台大学法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奖学金评审会,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烟台大学法学院党总支提出;
(三)经公示后,由烟台大学法学院负责制定院发奖励文件,并报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奖教助学基金理事会备案。
第四章 奖学金的管理与发放
第八条  “思源·星权律师”职业奖学金可与其他非职业类奖学金兼得。
第九条 学院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学生奖学金的财务管理程序,及时做好“思源·星权律师”职业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条 “思源·星权律师”职业奖学金获得者若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或连续从事律师职业不满1年即转行的,学院有权撤销其所获奖励,追回所发奖金。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以及基金理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烟台大学法学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大学法学院“星权律师”职业奖学金申请表.doc
烟台大学法学院“星权律师”职业奖学金申请汇总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