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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创业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创业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烟台大学法学院学生积极投身创业实践活动,全面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根据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奖教助学基金的宗旨,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设立本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创业奖学金是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奖教助学基金下设的专项奖学金,是由烟台大学法学院校友群体于烟台大学法学院三十周年院庆之际捐赠设立,用于奖励积极从事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的烟台大学法学院在校生和一定毕业年限内的毕业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评选范围:烟台大学法学院全日制在校或毕业两年内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思源”创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遵守大学生守则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学年内未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
(二)申请团队或个人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创业实体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2、进驻烟台大学大学生创业园、高校创业孵化园或科技园;
3、在地级市以上政府组织或教育学会主办的创业类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在校级以上(包括校级)创业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
(三)以团队形式申报时,团队负责人须为烟台大学法学院学生。以某个创业团队或实体中的个人申报时,申请人须为烟台大学法学院学生且是该团队或实体的负责人或其他登记在册股东或合伙人。
(四)之前未获得过本奖学金。
第五条 奖励标准:“思源”创业奖学金分为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学金5000元,一等奖学金4000元,二等奖学金3000元,三等奖学金2000元,年度总额最高20000元。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思源”创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思源”创业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院学工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创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烟台大学法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奖学金评审会,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烟台大学法学院党总支提出;
(三)经公示后,由烟台大学法学院负责制定院发奖励文件,并报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奖教助学基金理事会备案。
 第四章 奖学金的管理与发放
第八条 “思源”创业奖学金每学年获奖名额不超过学院核定该项奖学金总额度,可与其他非创业类奖学金兼得。
第九条 “思源”创业奖学金获得者应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或要求的创业先进经验分享会。
第十条 学院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学生奖学金的财务管理程序,及时做好“思源”创业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思源”创业奖学金获得者若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学院有权撤销其所获奖励,追回所得奖金。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以及基金理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烟台大学法学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创业奖学金申请表.doc
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创业奖学金申请汇总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