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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科研创新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科研创新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烟台大学法学院在校生积极开展科研创新活动,根据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奖教助学基金的宗旨,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设立本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科研创新奖学金是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奖教助学基金下设的专项奖学金,是由烟台大学法学院校友群体于烟台大学法学院三十周年院庆之际捐赠设立,用于奖励积极从事大学生科研创新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的烟台大学法学院在校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三条 评选范围:烟台大学法学院全体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思源”科研创新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遵守大学生守则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年内未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
(二)申请团队或个人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校级以上(含校级)科研(技)创新竞赛活动,并获得等次奖励的;
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其他专利的;
3、在国内外正式刊物或报纸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学术或非学术著作的;
4、受邀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且论文被会议正式出版物收录或在会议上作主题发言的;
5、作为负责人或前三位参加人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科研课题或科研创新基金立项,且顺利结项的;
6、在其他创新性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取得被同行公认的代表性、创造性成果的。
第五条 以团队形式申报时,团队负责人须为全日制烟台大学法学院学生。
第六条 奖励标准:“思源”科研创新奖学金分为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学金5000元,一等奖学金4000元,二等奖学金3000元,三等奖学金2000元,年度总额最高20000元。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思源”科研创新奖学金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评审依据申请人上一年度4月1日至本年度3月31日开展科研创新的情况,评审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思源”科研创新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院学工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科研创新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烟台大学法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奖学金评审会,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烟台大学法学院党总支提出;
(三)经公示后,由烟台大学法学院负责制定院发奖励文件,并报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奖教助学基金理事会备案。
第四章 奖学金的管理与发放
第九条 “思源”科研创新奖学金每年获奖名额不超过学院核定该项奖学金总额度,可与其他非科研创新类奖学金兼得。
第十条 “思源”科研创新奖学金获得者应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或要求的科研创新先进经验分享会。
第十一条 学院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学生奖学金的财务管理程序,及时做好“思源”科研创新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思源”科研创新奖学金获得者若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学院有权撤销其所获奖励,追回所得奖金。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以及基金理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烟台大学法学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科研创新奖学金申请表.doc
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科研创新奖学金申请汇总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