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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校大学生学生积极开展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根据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奖教助学基金宗旨,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设立本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科研创新奖学金是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奖教助学基金下设的专项奖学金,是由烟台大学法学院校友群体于烟台大学法学院三十周年院庆之际捐赠设立,用于奖励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中表现优秀的烟台大学法学院在校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三条 评选范围:烟台大学法学院全日制全体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思源”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遵守执行大学生守则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年内未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
(二)参加全国、省、市、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并获得奖励或表彰的;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取得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 以团队形式申报时,团队负责人须为全日制烟台大学法学院学生。
第六条 奖励标准:“思源”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学金2000元,二等奖学金1000元,三等奖500元,年度总额最高10000元。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思源”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奖学金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评审依据申请人上一年度4月1日至本年度3月31日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的情况,评审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思源”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院学工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烟台大学法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奖学金评审会,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烟台大学法学院党总支提出;
(三)经公示后,由烟台大学法学院负责制定院发奖励文件,并报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奖教助学基金理事会备案。
第四章 奖学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思源”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奖学金每年获奖名额不超过学院核定该项奖学金总额度,可与其他非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类奖学金兼得。
第十条 “思源”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奖学金获得者应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或要求的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先进经验分享会。
第十一条 学院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学生奖学金的财务管理程序,及时做好“思源”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思源”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奖学金获得者若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学院有权撤销其所获奖励,追回所得奖金。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以及基金理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烟台大学法学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奖学金申请表.doc
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奖学金申请汇总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