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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德和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审办法 (试行)
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德和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应届优秀毕业生,根据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奖教助学基金的宗旨,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设立本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德和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是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奖教助学基金下设的专项奖学金,是由烟台大学法学院92级校友,时任德衡律师集团总裁、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蒋琪于2014年10月烟台大学法学院三十周年院庆之际捐赠设立,用于奖励烟台大学法学院应届优秀毕业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三条 评选范围:烟台大学法学院全日制应届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思源”德和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遵守大学生守则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
(二)获评当年度应届校级或以上“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包含山东省优秀毕业生和烟台大学优秀毕业生)。
第五条 “思源”德和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评审将严格按照以下顺序依次优先考虑:
(一)经学校有关程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参加基层就业服务项目的优秀毕业生(如:西藏、南疆公务员招录,西部计划、山东计划招录,大学生村官招录和三支一扶等其他国家鼓励的基层就业服务项目);
(三)签约从事律师工作的优秀毕业生(在学校初次就业率统计时间节点之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或实习协议,且协议或合同时间在一年以上,以山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认定的签约形式为准);
(四)应届考取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的优秀毕业生;
(五)其他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应获得本奖学金的条件。
第六条 奖励标准:“思源”德和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每年评选10人,每人2000元。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思源”德和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评审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思源”学科竞赛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院学工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德和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烟台大学法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奖学金评审会,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烟台大学法学院党总支提出;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烟台大学法学院负责制定院发奖励文件,并报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奖教助学基金理事会备案。
第四章 奖学金的管理与发放
第九条 “思源”德和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不与其他优秀毕业生类奖学金兼得。
第十条 学院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学生奖学金的财务管理程序,及时做好“思源”德和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思源”德和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获得者若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参与基层就业服务计划或从事律师工作不满一年的,学院有权撤销其所获奖励,追回所得奖金。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以及基金理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烟台大学法学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德和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申请表.doc
附件2:烟台大学法学院思源“德和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汇总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