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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烟台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为维护学生公寓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安全、整洁、文明、和谐的学生社区,依据《山东省高等学校标准化学生公寓标准》、《烟台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宿舍的分配、调整和日常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其它相关单位予以配合。
第三条  学生在公寓范围内发生违纪行为,本、专科学生由所在学院协同学生工作处负责调查处理;研究生由所在学院协同研究生处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章  住 宿
第四条  学生要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就寝,按时起床。公寓楼5:50开门,22:50熄灯,23:00关门;周五、周六和节假日23:50熄灯。
第五条  公寓楼内学生宿舍的钥匙由后勤管理处社区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和配发,丢失钥匙要及时报告,进行补配或换锁,不得将宿舍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原则上值班室钥匙不外借,特殊情况可凭校园卡等相关证件到值班室登记信息后办理借用手续,及时归还。
第六条  宿舍内的设施由学校统一配备和管理,学生负责使用和保管,每个宿舍建卡登记,由宿舍舍长验收后签字。毕业或其它原因离校时,要按登记卡进行验收,齐全无损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如有丢失或损坏要照价赔偿,故意损坏者加倍赔偿;如丢失或损坏责任人不明确时,由本宿舍成员共同负责赔偿。
第七条  学生宿舍水电的使用实行定量免费、超量收费的办法。学生水、电定量免费使用的指标按照山东省统一标准为:水 2.5吨/人/月、电 5度/人/月(每年按10个月计,研究生电量定额指标为8度/人)。超量用水用电的宿舍应及时到指定地点缴费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八条  加强安全防范,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意防火、防盗。学生离开宿舍时一定要断水断电、关好门窗。宿舍内发生失火、被盗等事件时,要积极采取措施,火场要迅速疏散人员,被盗现场要保护好,并立即向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社区服务中心报告。
第九条  公寓楼内如有维修项目,请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网上报修或手机客户端报修,社区服务中心将及时安排专人修缮。设施属自然损坏的免费维修,人为损坏的收取材料费和人工费。如发现维修不及时或其它情况,可及时向后勤管理处社区服务中心投诉。
第十条  文明住宿,礼貌相处,理智处理纠纷,有矛盾及时向后勤管理处社区服务中心或学院反映,不得在公寓楼内互相谩骂、斗殴或有其它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寓内不得饲养各类鸟、昆虫、猫、狗等宠物,不得从事影响公寓秩序的商业活动。
第十二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留宿须经学院同意,持学院有关证明到后勤管理处社区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因休学、转学、退学等特殊情况中途退宿者,必须持教务处和所在学院的证明,到后勤管理处社区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毕业生离校时,公寓管理员检查验收房间合格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章  卫 生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公共区域(走廊、楼梯、公共卫生间等)卫生由后勤管理处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宿舍内卫生由住宿人员负责,宿舍内垃圾需按要求倒到指定位置。
第十五条  各宿舍舍长作为全宿舍人员的代表,负责制订卫生公约及值日表,组织宿舍的卫生打扫、安全管理和各项活动,督促本宿舍人员遵守管理办法,加强与学生公寓管理员的联系,做好宿舍内部管理及卫生工作。
第十六条  住宿人员要讲究卫生,生活、学习用品要摆放整齐,被罩、床单等物品应保持洁净。
第十七条  住宿人员要维护好公共卫生,不得在宿舍内外墙壁及门窗玻璃上乱贴、乱画及张贴广告或非法宣传品;不要向洗刷间水池、便池、下水道内倾倒杂物;不得随地吐痰、污损墙面和从窗户或阳台向外泼水、抛扔果皮、纸屑及其它物品。
第四章  安全与秩序
第十八条  入住者应按指定的房间号及床位住宿,不得私自出租床位;宿舍内不得留宿异性,未经许可不得留宿外来人员。违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无特殊原因,未经批准,不得夜不归宿、校外租房。违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公寓楼内严禁赌博,不得产生噪音妨碍他人休息。违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寓楼内不得酗酒、哄闹、燃放烟花爆竹、故意摔砸敲打或投掷各种物品。违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事故或人员伤亡者,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公寓楼内住宿要遵守消防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违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公寓楼内不准吸烟,不得燃烧纸屑等物品,违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灾、人身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当事人要赔偿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公寓楼内住宿要安全规范用电,不得私自动用总电源开关及保险设施,不得使用变功率插排、私接电线、改装插座、盗用公共用电等,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不得存放或使用电热水器、电加热器(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毯、电热锅等大功率电器,违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引起火灾、人身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当事人要赔偿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公寓楼内住宿要遵守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宿舍内不得存放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以及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其他刀具),一经查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宿舍内不得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违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事故或人员伤亡者,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先进、促进工作,学校每年评选五个学生宿舍管理先进学院和一百个优秀学生宿舍,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社区服务中心每周对宿舍卫生、安全秩序状况进行检查评比,检查结果向全校公布。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及后勤管理处组成检查组,不定期对学生宿舍安全秩序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以上检查结果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应给予处罚的,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