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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法学院“礼敬师长”相关要求的通知
关于公布法学院“礼敬师长”相关要求的通知
    礼仪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是一个人道德修养的外在表现。古人云:“不学礼无以立,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我国自古以来被称为“礼仪之邦”,炎黄子孙历来崇尚文明,注重礼仪。岳飞问路,颇知礼节,得已扬名,成为英雄;孔融让梨,尊敬长辈,名传天下;张良三次拾履,不厌其烦,意外获得兵书,终成大军事家。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用“文明、礼仪”演绎着无数的动人故事。
    结合我校开展“文明烟大”建设和学风建设的相关要求,现将法学院“礼敬师长”相关要求公布如下:
    1、实施课程“课代表”制度。不区分必修课、限选课、公共选修课,课代表由任课教师指定或班级遴选产生,各班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等班委与任课教师协商确定该课程课代表。
    2、礼敬师长,课前问好。课程铃声打响之后,在课代表或班长的带领下,全班同学起立向任课老师问好。
    3、礼待师长,课间接水、多媒体调试。由课代表或班长为任课老师接水,以更好地让任课老师课间休息、为同学们答疑解惑。
    4、上课不迟到,课堂不早退,课后礼让老师。课堂守时,是作为一名学生应有的本分;课堂礼让,也是一名学生尊敬师长的应有素质。
    5、课堂黑板清擦。由课代表带领同学在课前、课后为任课老师清擦黑板,以便于任课老师书写板书。
    6、课堂不顶撞师长,课后不议论师长。任课老师为学生传道授业,无论课堂内容如何,都应受到基本的尊重和爱戴。
    以上要求,仅作为学院“礼敬师长”的基本要求,各班级、各课堂还可自行根据情况开展“礼敬师长”的相关活动。法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院指导下,对上述要求标准予以监督、抽查,请各班积极配合。

                                          烟台大学法学院团委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