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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文件】烟台大学法学院本科教学管理工作规范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10-15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科教学管理工作规范是稳定本科教学工作秩序、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为适应新时代教育教学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推进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结合我院本科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方法,提高教学管理水平;维护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教学工作人员应以育人为本,具有高尚师德、优良教风和敬业精神,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教师的主要精力应投入到教学工作中,要关心爱护学生,教学相长。

本规范所称的教学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

第四条 院党政一把手是学院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本科教学工作。

第五条 院教务办是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的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按照学校与学院的统一部署,组织学院本科教学建设与管理、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等。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管理体系,保证教学工作的有序运行,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 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培养方案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办学思想和办学理念的集中体现;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是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的基石;是指导学院组织教学工作、管理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和纲领性文件。

第八条 学院按照学校教务处的相关规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专业特点与时俱进完善人才培养方案。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经审定,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在每学期教学任务下达前可向院教务办提出调整意见和论证报告,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章 教学大纲

第十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执行专业培养方案、实现培养目标的教学指导文件,是选用和编写教材、组织教学、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及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课程教学大纲由各教研室组织编写。由经验丰富的教师或教师小组执笔形成初稿,教研室讨论通过,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提交院教务办备案,由学院组织编写教学大纲合订本。

第十二条 制定要求。

1.各专业培养方案中所列的课程均须制定符合规定的课程教学大纲。

2.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要符合新时代的要求和人才培养规律,体现教育观念的更新和教育思想的转变,教学内容在注重学科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要注重反映学科前沿的知识和理论。

3.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要符合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的整体优化要求,服从课程结构及教学安排的整体需要,要注意相关课程的联系与分工,避免课程内容的不必要重复和遗漏。

第十三条 主要内容。

课程简介(中英文)、课程的性质与任务、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及基本要求、考核评价方法及其基本要求、教学策略与方法建议、教学与主要教学参考资源等。

第十四条 实施要求

1.教学大纲是组织课堂教学的重要依据。为保证课程教学的连续性、稳定性,教学大纲一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2.在教学大纲执行过程中,各教研室可根据学科的发展变化需要对教学大纲做适当调整,拟对教学大纲进行增删和调整时,须报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提交教务处备案。

3.教学大纲的全面修订与培养方案修订同步,一般每四年一次。

第四章 任课教师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符合高校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方有资格从事教学工作。来校兼职的外聘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本科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具备独立讲授课程的能力和水平。一门课程由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必须确定课程负责人,对本门课程提出统一要求,并负责本课程的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所有教师必须为本科生上课,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

第十八条 学院每学期举办一次公开示范课活动,对上课老师给予20个工作量补贴。

第五章 教材选用

第十九条 学院是教材选用的责任单位,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是教材选用的第一责任人,学院有加强对教材的监管;严格规范教材选用、征订程序;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的责任。

第二十条 选用的教材必须符合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富有启发性,能够使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优先选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近五年国家级规划教材、近三年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或其他高校公认共选的高水平教材。

任课教师可以在教材之外选定至多3本教学辅导用书。教学辅导用书需与所授课程相关,并切实用于课程教学。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每学期第14周征订教材。具体程序为:任课教师提出教材选用建议——教研室集体讨论——院教学委员会审定——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将教材选用信息报教材服务中心征订。

第二十二条 教材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更换。因专业调整、课程合并等原因确需更换教材的,由系所(教研室)提出申请,依照教材选用与征订程序更换教材。

第六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三条 课堂教学包括备课、课堂讲授、习题课和课堂讨论、课外作业、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

第二十四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任务由教务办下达,无特殊原因,教师必须接受并承担教学任务。教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基本要求、教学进度进行教学,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水平。

第二十五条 教师在开课前要熟悉教学大纲,熟练地掌握课程内容,熟悉重点和难点,合理采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了解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认真编写教案、教学日历并交教研室审定。

教师应根据学科前沿的发展,不断更新教案内容,原则上一个教案只能使用一次,以后每学期使用该教案时,必须根据教学实践的要求进行调整、充实、修改,否则视为无教案。教学文件不具备者不能参与学院和学校教学优秀奖竞评。

第二十六条 备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准备授课内容,认真研究教材、参考文献或资料,结合学生实际备齐相关教学文件。教学文件主要指教学日历、教案、考试考查试题、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细则、考试考查试卷分析、成绩单、教学记录表。其中,教学日历与教案应在每学期第2周提交教研室审定;考试考查试题、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细则应在每学期第14周提交至教研室审定;期末考试试卷、考试考查试卷分析、成绩单、教学记录表应在期末考试结束后及时提交教研室审定,教研室负责人应将审定合格的教学文件及时提交教院教务办。

教学文件是否齐备的认定期限为下一学期第2周最后一天。教学文件不齐备者,不能参与学院当年度年终各项评优。在规定时间内未补齐教学文件者,当年度本科教学工作认定为不合格,并扣发本人当年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绩效。

第二十七条 集体备课。核心课程、同一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讲授时,教研室应集体备课,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共同进行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已被立项为一流课程的,应按照一流课程的资料进行集体备课。集体备课要有详细记录,该记录作为各教研室负责人教学管理工作是否尽职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课堂讲授。教师要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实行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方法,坚持科学性和思想性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课程思政有机融入课堂教学中。做到内容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逻辑严密、重点突出、难点突破、语言精练、板书工整。开课第一周,任课教师应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教学方案和考核方式,使学生明确每个章节所要解决的问题,或某些重要原理和基本概念在本课程中的作用,引导学生积极思维,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第二十九条 习题课与课堂讨论。教师根据教学要求,制定习题课和课堂讨论计划,列入教学日历,提前布置,让学生做好准备。习题课一般包括帮助学生消化理论、掌握技巧、巩固知识等方面的内容;课堂讨论的内容一般为本课程的核心问题、前沿问题、疑难问题,或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进一步理解的问题。

第三十条 辅导答疑。教师要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辅导答疑,辅导答疑可采取个别答疑或集体答疑形式,对普遍反映的疑难问题进行集体答疑,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内容。

第三十一条 课外作业。教师必须根据教学要求布置作业,作业的形式可以多样。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作业应全部批改。作业完成情况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采用双语教学的教师,应向院教务办提出申请,对拟采用双语教学的课程进行可行性论证分析,经院教学委员会审核之后方可开课。双语教学必须在遵守常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应与学生的外语水平和实际能力相结合,注重课堂教学的实际效果,处理好双语课程与其他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要及时听取和反馈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力求教与学两方面协调一致,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双语教学课程原则上在高年级开设,一般不在一年级开设。

第三十三条 教师原则上应站立讲课,仪表端庄、行为规范文明,使用普通话;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到按时上下课,不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因特殊原因需异动的,须按照烟台大学《关于严格调、停课管理的规定(修订)》办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 教师要重视教学方法及手段的研究、改革与创新,及时将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运用到课堂教学内容中。

第三十五条 教师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维持课堂秩序,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上课期间,教师与学生都不能随意走出课堂。

第七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六条 专业实习

1.专业实习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生产操作技能和运用理论知识观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教学环节。

2.院教务办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认真制定年度实习计划,落实实习单位,选派指导教师,保证实习质量,不得放任自流。

3.实习指导老师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对实习环节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指导教师应提前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制订实习实施计划。在实习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实习场所。学院组织初次承担指导实习任务的教师进行培训,保证实习指导质量。

4.实习前,学院召开实习动员会。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介绍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的和任务;组织学生学习国家相关政策、法纪法规以及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实习单位的岗位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5.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严格要求、以身作则,指导学生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协调实习单位关系,定期向学院和实习单位的负责人汇报学生实习情况;学院组织实习中期检查,了解实习情况,解决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6.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报告,做好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等工作。学院召开实习报告会,总结经验,做好工作总结,制定改进措施。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论文

1.毕业论文是人才培养的综合性教学环节。学生要在毕业前完成毕业论文工作。

2.学院按照学校有关毕业论文工作的相关文件及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组织毕业论文工作,审查毕业论文选题,遴选指导教师,协调处理毕业论文中的有关问题,组织答辩和成绩评定,向学校推荐“优秀毕业论文”。

3.指导教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符合条件的教师均应承担毕业论文指导任务,但每届指导学生不超过10名。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选题、开题,审核开题报告,在撰写过程中,指导学生查阅文献、调研、实验等,定期检查进展情况,进行现场指导与答疑,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审核学生的毕业论文,撰写毕业论文的评语。

4.毕业论文完成后必须进行答辩。学院成立答辩委员会,下设答辩小组,负责组织学院学生的毕业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毕业论文答辩工作结束后一周内,院教务办要认真做好毕业论文工作总结,收集好毕业论文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八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院领导、院教学委员会、院教学督导为成员的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学院的课程考核工作。

第三十九条 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原则上必修课程都必须考试。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理论考核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等形式。具体考核类型和考核方式按照课程考试大纲要求进行,并由任课教师告知学生。

第四十条 院教务办认真组织教师命题、教研室负责人审核,采取征集试题、协作命题、交叉命题等方式推进考教分离。教师必须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及命题格式要求进行命题,试题难易适中,题量适度,有一定的广度、深度和区分度。同一门课程命题在近3年考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30%。有条件的课程应逐步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暂不能建立试题(卷)库的课程每次考试必须命制难易度相当的试题2套以上。

第四十一条 命题教师必须制定评分细则、签订命题保密承诺书。命题资料及试题的存储载体必须妥善保管,严禁将所命试题与其它教案等文档混存。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有意或无意地泄漏试题内容。

第四十二条 每学期的命题应在第14周提交院教务办。学院在第15周召开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专题会议,对试题进行审核,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整改。整改工作应在第15周全部完成。

第四十三条 教师必须承担监考任务,学院选派在职的教职员工且无直系亲属参考的人员担任监考老师,监考老师必须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第四十四条 试卷评阅工作必须在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完成,采取集体流水作业的方式进行,按照评分细则评阅,不得随意变更评分标准。记分必须字迹工整、准确、规范。

第四十五条 课程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构成。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两周内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对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按照程序申请复查(遇假期则顺延),成绩复查由任课教师和教务办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第九章 教学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院成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对全院的教学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教指委”的基本职责是对法学院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七条 学院领导、“教指委”成员、教研室主任、院督导应按学院规定定期到课堂听课,了解教学效果及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分析教学环节的质量状况,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

学院领导每学期到所联系教研室了解教学情况2次以上。

各课程组负责人应定期检查本课程组教师的教学情况。

第四十八条 学院配合学校组织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评价;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院党委副书记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学习委员例会,了解教学情况。对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学院以书面或其他适当方式反馈给任课教师。

第十章 教学档案

第四十九条 教学档案是指学院在本科教学及教学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载体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五十条 教学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课堂教学与实践、学籍学历学位信息、学生成绩、考试试卷、毕业论文等。归档的材料必须系统、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院教务办要重视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与保管工作,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根据学校要求和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档案材料送交档案管理部门,档案保管做到集中、妥善、安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教学工作规范并造成教学事故者,按照《烟台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从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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