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于婷婷同学法学院研究生会常务委员会竞选资格申诉结果的公示
依学院相关规定,法学院研究生会16届常务委员会候选人资格需经学院团委与相关指导老师审核,符合条件者方可确定为候选人。在审核过程中发现15级法律(非法学)班于婷婷同学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只有本科任职情况,不符合学院研究生会常务委员会候选人须“在读期间曾担任过研究生主要学生干部(含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团委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助理、班长、团支书)或为法学院研究生会成员的2015级非毕业班研究生”的条件,经研究决定不予列为候选人。
法学院研究生会常务委员会候选人员情况公示后,于婷婷同学依程序向学院团委提交申诉。经查明,于婷婷同学为法学院研究生会成员,符合院研会常委竞选资格。申请材料中未写明研究生任职情况系因学院研究生会公布的常务委员会换届文件中对此情况未予以明确强调。经学院研究决定,对于婷婷同学在申报过程中的疏忽给予了批评教育,同时认可于婷婷同学法学院研究生会16届常务委员会候选人身份。特此公示。
公示期为2016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11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学院团委提交,联系电话:6902714。
法学院团委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