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南校区7号楼131等宿舍同学全院通报批评的决定(法学工字【2017】16号)
在本学期的第七周社区中心例行的宿舍考评中,法学院南校区7号楼131宿舍法173-2班(刘畅)因宿舍不开门,北校区2号楼525宿舍法153-1班(李天舒)因宿舍脏乱;11号楼302宿舍法141-1班(兰田田)因宿舍脏乱未打扫;11号楼327宿舍法143-1班(王洁)因人走未断电 、427宿舍法151-2班(连亚楠)因宿舍人走未断电 、440宿舍法152-2班(薛雪、邹晨曦)因宿舍脏乱未打扫;13号楼613宿舍法143-1班(胡发勇)因宿舍脏乱未打扫;13号楼615宿舍法142-2班(韩洪称、杜润森、韩潇宇、李英萱)因宿舍脏乱未打扫;14号楼209宿舍因未拉电闸,导致各自所在宿舍安全卫生评定为C,违反了《烟台大学法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修订版)》及其释的有关规定,在全院造成不良影响。
鉴于此,为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烟台大学法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修订版)》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经法学院学工办研究并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给予以上学生全院通报批评处分,并取消以上学生本学年内所有评优、奖学金评选资格;并向法学院本科生党支部建议撤销入党积极分子身份。望全体同学能够引以为戒,加强对宿舍卫生安全的重视,遵守校院两级的宿舍管理条例,做好宿舍安全文明建设。
法学院党总支
法学院学工办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