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南校区7号楼131等宿舍同学全院通报批评的决定(法学工字【2017】17号)
在本学期的第八周社区中心例行的宿舍考评中,法学院南校区7号楼131宿舍法173-2班(刘畅,宋灿,郭亦欣,李欣,张睿杰,梁蓓蕾)因没值日,7号楼125宿舍法173-1班(刘飞凡)因未值日;北校区2号楼522法151-2班何志文因未拉闸;2号楼 523法151-2班孙昭因屋内吸烟;11号楼434法152-1班齐苗苗因宿舍脏乱未打扫; 11号楼444法153-1班(孙碧珣)因宿舍未打扫; 13号楼614法142-2班(齐恩伦)宿舍脏乱;14号楼 212宿舍因未拉电闸导致各自所在宿舍安全卫生评定为C,违反了《烟台大学法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修订版)》及其释的有关规定,在全院造成不良影响。
鉴于此,为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烟台大学法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修订版)》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经法学院学工办研究并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给予以上学生全院通报批评处分,并取消以上学生本学年内所有评优、奖学金评选资格;并向法学院本科生党支部建议撤销入党积极分子身份。望全体同学能够引以为戒,加强对宿舍卫生安全的重视,遵守校院两级的宿舍管理条例,做好宿舍安全文明建设。
法学院党总支
法学院学工办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