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法学院2016年寒假“院长杯”案例研析大赛 为扎实推进卓越法律人培养计划,锤炼法科学生的法律推理能力、应用能力和研究能力,经研究,每年寒暑假面向在校本科、研究生举办案例研析大赛,案例研析题由法学院院长组织命题并组织评审,所选案例将尽量贴近生活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现将本次大赛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赛对象
烟台大学法学院全体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二、参赛时间
2016年寒假案例研析大赛的截稿时间为2016年3月8日。请参赛选手将作品发至邮箱:fxyalyxds@163.com,文件名命名格式为(姓名+班级+联系电话)。
三、参赛要求
(1)参赛者应运用案例研析思维写成一篇文章,并集中回答全部问题。论文题目由选手根据案例和问题拟定。论文写作应以解释论为主,兼顾立法论。
(2)论文应严格采用法言法语,所适用法律须更新至中国大陆地区最新法律,参考文献须参考最新权威论文和著作。引文、注释须符合学术规范。
(3)论文字数应在5000字以上。
(4)参赛者须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严禁抄袭。
(5)论文格式、注释体例适用《勺海法律评论》的相关要求。
四、评奖及标准
法学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奖委员会对参赛作品进行评选。大赛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一等奖奖金1000元,二等奖奖金500元。
奖项评选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以学术水平为唯一标准。其中,获得一等奖的论文须达到《法学》期刊的发表水平,即篇幅适当(8000字左右)、题目美观、结构严谨、中心突出、论证有力、语言凝练。二等奖则应达到《勺海法律评论》的发表水平。
五、本期案例及问题
【案例】唐某兄弟三与母亲共同继承其父留下的一栋房产。2012年8月10日,唐某请工人张某装修继承房屋外墙。双方约定:楼房外墙的瓷砖由张某负责铲掉,施工费用为5000元。外墙瓷砖清除后,双方又约定:唐某提供材料,张某对外墙批水泥砂浆及抹涂料,价格为每平米25元,施工脚手架由张某自己安装。唐某要求楼房外墙装修工作只能由张某自行施工。以上只是口头约定。同年8月29日,张某在四楼外墙施工时,因搭建的脚踩平台不牢固不慎踩空,造成重度颅脑外伤等,花费医疗费7.5万元,其中唐某支付了3.8万余元。张某再要求赔偿不成,遂将唐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伤残鉴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1.5万元。
唐某辩称:“我是按工作成果结算款项给张某的,是他承揽我的房屋外墙装修工程,我们之间属于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认为,即使双方是雇佣关系,也不该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侵权责任法》笫35条,雇员自身受到损害的,雇主与雇员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本案中其无任何过错,并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为张某支付了医疗费3.8万元,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双方成立雇佣关系,唐某是雇主,张某是雇员。作为雇主,唐某应对该楼房外墙装修施工现场负有提供相应安全保护设施及监督的义务,防止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张某作为成年人,应该十分清楚在四楼外墙施工的危险性。张某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使用安全带,未戴安全帽,搭建脚踩平台架不稳,未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施工,导致其损害,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问题:
试从雇佣与承揽合同的区分、共有人对外责任的承担等角度评述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