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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烟台仲裁委员会关于聘任第六届仲裁员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04-06

(转)烟台仲裁委员会关于聘任第六届仲裁员的通知
     烟台仲裁委员会是由烟台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组建的烟台地区唯一的仲裁机构,主要职能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提高仲裁服务水平,扩大仲裁服务领域,提升仲裁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烟台仲裁委员会现以烟台市为主,面向全国选聘第六届仲裁员。热忱欢迎国内外各界符合条件的人员踊跃报名,携手烟台仲裁,共同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选聘的仲裁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具有较高的民商事法律理论水平和实务专业技能,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具有公正、廉洁、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愿意投入时间和精力于仲裁工作,自愿遵守本委章程、各类工作规则、工作规范和纪律要求,并接受监督。
二、聘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聘任仲裁员的首要条件是公道正派,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具有解决纠纷的经验;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具有解决纠纷的经验;
   (三)退休、离职法官,从事审判工作八年以上,具有民商事审判工作经历;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具有高级职称并具有丰富的仲裁办案经验;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行业工作,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并具备资深行业经验和纠纷处理能力。
三、选聘程序
 (一) 报名资格审查。选聘人员需认真填写《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
 (二) 对报名人员依其提交的资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烟台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审核后将拟聘仲裁员名单提交主任会审定。
 (三)在本会网站公示候选仲裁员名单
  (四)一经聘任,即向受聘仲裁员发放聘书并向社会公布。
四、注意事项

  1现任仲裁员须重新申请,本委将参照考核情况择优聘任。未申请人员,本会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予聘任。
    2、对于不予聘任的人员,本会不做解释,所交材料恕不退还,但本会将对所有的申请材料谨慎保密。
   3、仲裁员均为兼职,不办理案件不取报酬,办理案件的,依照本会有关规定领取报酬。
   4、仲裁员申请需附学历、职称等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近期免冠两寸照片两张

请符合条件的教师(含以前聘为仲裁员重新申请)积极申报,于4月12日前将电子版发送yanglijunjun@sina.com。申请表打印版、符合条件的学历职称等材料复印件、近期免冠2寸照片(背面署名)于4月12日前报送行政办公室。

附:仲裁员申请表


                                           烟台大学法学院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