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就共同诉讼人内部利害关系对立时该如何处理,我国尚缺乏明确规定。目前,“共通原则”的适用法理有待明晰、必要共同诉讼内部关系采“协商一致原则”以及法院可强制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原告等因素,导致无论是普通共同诉讼抑或是必要共同诉讼,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无法有效协调兼顾内部对立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困境。在民法典时代,基于对共同诉讼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尊重,应加强普通共同诉讼“共通原则”适用中的程序保障,并与《民法典》谨慎适用必要共同诉讼的立场保持一致,限缩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范围;在制度上则应尝试缩小强制追加共同原告的情形,赋予被追加原告基本程序保障权和救济权,将必要共同诉讼内部关系中的“协商一致原则”转为“有利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