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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客观理性的算法法益构造及刑法保护——赵龙《学习与实践》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2-25

基于客观理性的算法法益构造及刑法保护

赵龙

烟台大学法学院

摘要: 算法的客观理性属于算法的技术特征,指向的是算法计算的客观性。在算法犯罪场景下,算法理性围绕算法法益及其规范保护展开。算法法益的构造以算法安全、算法公正为核心,具有双重法益形态。逻辑上,算法安全法益的理性构造与算法公正法益的逻辑创新,符合算法理性的认识论要求,亦反映了理性算法的价值论评价。基于理性主义立场,通过对财产犯罪典型范式的规范性解释,类型化界定行为论上形式可罚性与结果论上实质可罚性的基本标准,可彰显算法法益理论的可解释性、可实践性以及犯罪论上行为的可责难性,以回应人工智能时代推进刑法现代化的基本要求。
基金资助:

2021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项目编号:21&ZD209); 2023年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研究服务基地项目“数据赋能新旧动能转换中算法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10464);

  • DOI:

    10.19624/j.cnki.cn42-1005/c.2024.02.005

  • 专辑: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 专题: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刑法

  • 分类号:

    D924.3;D922.17

  • 在线公开时间:

    2024-02-23 18:22(知网平台在线公开时间,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