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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应然制度定位——黄茂醌《求索》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3-28

特殊的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应然制度定位

黄茂醌

烟台大学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交叉研究院暨法学院

摘要: 尽管终结本次执行已适用于司法实践,但因其制度定位的模糊使得诸多相关配套措施尚还存在瑕疵。同时,学界对终结本次执行的制度定位尚未形成共识,难以为法院妥善实施终本执行制度提供足够的学理支撑。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的制度定位,首先要厘清其核心作用,即化解执行积案。通过横向比较可知,终结本次执行在启动条件、法律效力等方面与中止执行似无本质区别。基于实现执行法宗旨、合理衡平当事人和法院利益之考量,在制度定位上,宜将终结本次执行视为“特殊的中止执行”,将其适用于因客观因素而长期执行不能的案件。在具体适用上,首先大体确立“诚实且不幸”债务人的认定标准;其次在申请执行人同意和联动财产登记机关的基础上,不将债务人纳入失信名单,允许其使用生产资料以尽快恢复清偿能力;最后对于5年内仍无法彻底清偿的案件,应直接转入破产程序。
  • DOI:

    10.16059/j.cnki.cn43-1008/c.2024.02.008

  • 专辑: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 专题: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 分类号:

    D925.1

  • 在线公开时间:

    2024-03-28 11:11(知网平台在线公开时间,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