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同案同判或类案同判常常被作为一项司法原则和要求。在司法政策和制度建构方面,相关决策部门和制度构建者也在试图落实这一原则和要求。但实际上,同案同判或类案同判与我国的成文法体制是不相容的。在成文法体制下,其司法原则和要求应当是依法裁判,而非同案同判或类案类判。同案同判是判例法体制的基本要求和必然结果,在判例法体制下,具有相应的正当性基础。但在成文法体制下,不具有其存在的体制基础。在成文法体制下,司法公正实现的路径和方法只能是依法裁判,法律适用统一的要求也是在依法裁判之下才能够存在的命题。将同案同判或类案同判作为实现法律适用统一的方法是一种误识,其原因就在于人们未能认识到同案同判与依法裁判所依存的法律体制有所不同。成文法体制的运行机制内在地排斥同案同判;相反,依法裁判也不是判例法体制下的命题。在充分认识到同案同判和依法裁判各自依存的法律体制差异时,法律工作者就应当对已有的司法政策和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不再将同案同判作为司法的原则和要求,解除司法政策或制度与同案同判或类案类判的联系,在依法裁判的原则和理念的指导下,完善和规范相应的政策和制度,引导人们走出同案同判或类案类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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