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础理论是每一个学科的基石,基础理论的核心是学科的基本原理和逻辑。对基础理论的研究就是探究和阐明其基本原理和逻辑关系。在民事诉讼法学方面,其基础理论存在供给短缺以及碎片化的现象,这种情形的存在不利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发展,也不利于民事诉讼法学知识的自主化和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形塑既受制于民事实体法和民事实体基础理论,也受制于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结合程度。只有充分反映和体现民事实体法精神和民事实体基础理论原旨,并结合民事诉讼程序精神的基础理论,才能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基石;只有做到理论与我国司法实践紧密结合,有效互动,才能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基础理论体系。针对目前对基础理论及其研究的不足,应当改变重制度、技术,轻基础理论的观念,加大对基础理论研究的投入和政策支持,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改进和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继续深化对国外基础理论的研究,树立正确的研究理念,从而丰富和发展我国民事诉讼基础理论。
专辑:
社会科学Ⅰ辑
专题: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分类号:
D9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