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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规范依据的公私二分——李群涛《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1-23

个人信息处理规范依据的公私二分

李群涛

烟台大学法学院

摘要: 一般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中7项个人信息处理规范的适用主体包含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即公私不分。然而,该款所借鉴的GDPR第6条第1款第1分款,虽表面上也似公私不分,但实质上是公私二分。公私二分的原理是:在大数据时代,公法活动、私法活动的进行均深度仰赖个人信息处理,故公法活动、私法活动的自由范围(“法无授权即禁止”和“法无禁止即自由”)决定着个人信息处理的自由范围,而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自由范围正是个人信息处理规范建立的依据。在公私二分思路下,应将第13条第1款解释为:公共部门仅能适用部分规范,总体上以禁止处理个人信息为原则,仅因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公共利益方可处理个人信息;私营部门则可适用全部规范,总体上以允许处理个人信息为原则,仅因违反三类禁止性规定方禁止其处理个人信息。如是,第13条第1款就能与数据要素流通利用的政策导向和时代需求相适应。
  • DOI:

    10.16290/j.cnki.1674-5205.2025.02.013

  • 专辑:

    社会科学Ⅰ辑

  • 专题: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 分类号:

    D922.16

  • 在线公开时间:

    2025-01-23 12:06(知网平台在线公开时间,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