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研究院举办的学术研讨会顺利召开
为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2023年全国“宪法宣传周”期间,由烟台市地方立法研究院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研究服务基地烟台大学基地联合主办的“新时代地方立法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在烟台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刘森,烟台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张献勇出席会议。来自烟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潍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滨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以及山东大学、东南大学、西南大学、湖南大学、厦门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北方民族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山东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鲁东大学、山东工商学院、山东航空学院地方立法研究院、烟台大学等众多国内院校的专家教授、学生代表共6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开幕式由烟台大学法学院院长、烟台市地方立法研究院院长宋振武教授主持。烟台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张献勇致开幕词。张献勇校长首先对烟台市人大常委会长期以来给予烟台大学的关心、支持与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并指出,各位立法学界的同仁齐聚一堂,召开以“新时代地方立法理论与实践”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体现了理论研究服务立法实践,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责任担当,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刘森为郭明瑞教授、张卫平教授、汪全胜教授颁发了专家委员会专家聘书。
在主旨发言环节,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松山教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肖金明教授、杨登峰教授、汪全胜教授、周伟教授、丰霏教授,分别就“关于维护法制统一的几个问题”、“地方立法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和原则”、“我国立法权的内在构成及其配置原理”、“数字资源立法问题研究”、“对民间规范的扬弃:地方立法良法的最佳路径”、“地方立法中的‘地方性权利’”做主旨发言。
在主题研讨环节,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黄兰松、湖南大学法学院周宇骏、西南大学法学范卫国等14位专家学者,就“新时代地方人大开展区域协同立法问题研究”、“《立法法》试点立法条款的分离设置及其权力逻辑”、“公益诉讼的地方立法:理论反思与完善路径”等问题进行主题研讨。
此次研讨会既是我市立法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重要作用的具体实践,也是推动地方立法跨区域协同交流的重要探索。与会专家学者积极发言、建言献策,碰撞出精彩的思想火花,对提高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水平有着积极的意义。会议期间,介绍了我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经验做法,得到了与会领导和专家学者的广泛认可。
专家学者的发言题目:
刘松山(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发言题目:关于维护法制统一的几个问题
肖金明(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大学(威海)副校长、教授),发言题目:地方立法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和原则
杨登峰(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发言题目:我国立法权的内在构成及其配置原理
汪全胜(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教授,烟台市地方立法研究院专家委员会专家),发言题目:数字资源立法问题研究
周伟(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发言题目:对民间规范的扬弃:地方立法良法的最佳路径
丰霏(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发言题目:地方立法中的“地方性权利”
黄兰松(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发言题目:新时代地方人大开展区域协同立法问题研究
周宇骏(湖南大学法学院),发言题目:《立法法》试点立法条款的分离设置及其权力逻辑
周林(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发言题目:立法合法性审查的结构性反思与优化
黄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发言题目:论立法科学性的内涵
徐博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发言题目:授权行政立法的实践样态与制度完善的思考
程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发言题目:论法规规章立法工作计划的设计
吴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发言题目:论行政法规的暂时调整或停止适用
范卫国(西南大学法学院),发言题目:公益诉讼的地方立法:理论反思与完善路径
薄其圣(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发言题目:天下为公与议行合一——在“两个结合”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
苗壮(烟台大学法学院),发言题目: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域下央地立法关系的检视与优化
王媛媛(山东航空学院人文学院),发言题目:山东省黄河保护立法相关问题分析与制度设计
吉亮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发言题目:法治宣传教育地方立法的实践探索与立法完善——基于24个省级法治宣传教育立法文本的考察
郝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发言题目:地方立法“地方性”问题的原因及其实现——以“特色”与“地方性”的关系为切入点
王志伟(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发言题目:专门立法视阈下检察公益诉讼地方立法研究:概况总结、问题检视与立法前瞻
地方立法研究院举办的学术征文活动顺利完成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增加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基层立法联系点设立与运行、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等规定。
为及时总结我国地方立法前沿领域的重要理论和实践成果,回应当前地方立法普遍关注和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烟台市地方立法研究院于2023年7月10日以“新时代地方立法创新与质量提升”为主题发起学术征文活动。
自征文通知发布至截止日期,共收到来自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浙江大学、厦门大学等高校以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扬州市人大常委会、连云港市人大常委会等实务部门投稿文章83篇。经征文评审委员会匿名评审,共评出一等奖论文2篇、二等奖论文4篇、三等奖论文6篇(以姓名首字母排序)。本次征文获奖名单如下:
一等奖
1.《地方立法工作体制中的信任理论、制度及重构方案》——任国征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2.《<立法法>试点立法条款的分离设置及其权力逻辑》——周宇骏 湖南大学法学院
二等奖
1.《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的审查次序及其方法》——丁思绮 厦门大学法学院
2.《地方立法“地方性”问题的原因及其实现——以“特色”与“地方性”的关系为切入点》——郝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3.《检视政策语言入法:问题反思与措施因应》——李振宁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4.《设区市地方立法中的实名制法治建构问题研究》——徐晓明 扬州大学法学院
三等奖
1.《双重制度逻辑下的立法形式规避及其应对——以经济特区立法为中心》——丁轶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2.《公益诉讼的地方立法:理论可能与实施路径》——范卫国 西南大学法学院
3.《试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对地方抵触立法的纠偏功能——从三起立法抵触案例说起》——李涛 扬州市人大常委会
4.《我国地方涉外立法的概念、理论证成以及实施问题研究》——王崇、陈石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州航海学院
5.《论<立法法>中的授权决定:内涵、功能与效力》——邢伟星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6.《表象与本相:法制统一原则的多维阐释与变迁》——杨海涛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
烟台市地方立法论证机制建构研究成果要报
张晓晓
山东工商学院 法学院
伴随着《立法法》的制定与修改,我国实现了对地方立法权扩容的法治化。此后,地方立法论证机制的建构与技术的掌握,是真正实现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解决地方立法的资源浪费和立法技术偏低问题的关键。立法论证是指在立、改、废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过程中参与立法的主体就相关立法问题所进行的旨在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主张的证立、商谈、辩论的活动。在理论上其是法律论证得以完整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则是立法科学性、民主性的实质保障。为此应当尽快建构我国地方立法论证机制。在全国一省多地市建立立法论证地方性法规的背景下,山东省立法论证制度也呼之欲出,烟台市地方立法论证制度亦应当在省内市级立法中先行一步。
一、立法论证范畴确立
为建构地方立法论证机制,首先要对立法论证概念进行确定,这是机制的理论前提。通过明确论证、法律论证与立法论证之间的体系联系,从主体、对象、属性、方法、场域等视角确定一个内涵适当的立法论证概念,方可为立法论证理论和制度提供确定的基础要素。地方立法论证机制应当按照论证阶段、论证目的和论证主体的不同进行分类规范。同时,通过概念分析可以看出立法论证应当以合法性、科学性、公开性和交往理性为尚,这些基本价值属性是地方立法论证机制建构的价值引领。
二、地方立法论证机制建构的实践需求
建构地方立法论证机制是我国地方立法实践的需求所指。民主集中制是地方立法论证机制建构的宪法基础;习近平法治思想所确立的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要求是地方立法论证机制建构的政策基础。地方立法权扩容后,综观全国、全省和全市立法实践工作,均不同程度出现了地方立法数量迅速膨胀、立法主体平均水平降低导致的立法质量下降、多元立法主体增加导致利益日趋复杂化、立法内容更趋具体使得公民立法参与度增强等立法新问题或新课题。前述新问题促发对地方立法论证机制建构的迫切需求,具体而言包括了地方立法规范性需求、地方立法政治需求、地方社会文化需求和地方立法质量需求。现实立法中需要用一个外延适当的立法论证概念将立项论证、立法说明、立法辩论、立法评估、立法听证、立法协调、立法商谈等技术性概念整合起来,通过程序性规范加以确立,使立法论证真正在立法过程中发挥作用,保证和促进立法的科学性。以上是对地方立法机制的时代呼唤,地方立法论证机制应当对以上现实需求做出有力回应。
三、地方立法论证机制构成要素
建构地方立法论证机制需要进行基础材料准备,即构成要素分析。地方立法论证机制需要考虑立法机关、专家、公众等主体要素的个体、整体特征,需要考虑主体之间的互动行为特点与关系影响。立法逻辑与立法修辞是论证的方法要素,应在地方立法论证机制中协调运用。同时地方立法论证机制需要设定立法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效益性、政治安全性和地方特色等作为论证标的。大数据背景下地方立法论证过程必然要应对舆情处理,在机制建构中有关舆情应对问题中的技术和管理手段也应当成为不可或缺的论证内容。通过完善的地方立法论证程序要素实现对前述标的的动态保障。
四、地方立法论证机制现存的问题及根源
地方立法论证机制是建构在现实基础之上的,我国现有地方立法论证体制以静态呈现为主,需要进行创新性完善。首先从法律位阶方面着眼,现有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相关地方性法规中都有“立法论证”的足迹和身影,尽管只是概念性、概括性规定;其次存在以“立法论证”为名的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其中存在主体要素不确定、内容要素不周全、方法要素是空白、程序不确定和效力不确定等问题,从实体到程序规定、从立法内容到运行实效都亟待调整完善。
五、我市地方立法论证机制完善建议
建构我市地方立法论证机制,应从静态机制和动态机制两个角度入手。静态机制包括建构地方立法论证法规体系;完善地方立法论证法律文件的市级立法的整体应然设计;充分发挥作为论证资源的正式法源、道德和民间规范的论证效能;规范化立法论证报告的结构要素、内容要素和文字要素。动态机制包括对论证过程场域分类、过程环节、过程角色和交涉言辞等程序要素的规范化以及落实立法论证会和立法论证书的效力实现机制。